依法行善 以法治善 慈善法实施两周年十大进展报告解读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18-9-30 9:09:55 点击开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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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善 以法治善

慈善法实施两周年十大进展报告解读

编者按:201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实施两周年。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使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时代。值此契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深圳国际公益学院联合发布“慈善法实施两周年十大进展”报告,本报记者结合慈善法相关条文予以解读,以期为各地红十字工作者提供参考,为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在各地的宣传贯彻落实提供借鉴,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再上新台阶。

 

进展一:慈善捐赠达历史较高水平

据《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8)》,我国2016年、2017年慈善捐赠总量分别为1458亿元、1558亿元,明显高于2015年的1215亿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明确,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三十八条明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明确,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明确了受捐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的条件。

解读:慈善捐赠资源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的基础与保障。慈善资金不足,慈善事业发展就会缺少源头活水。两年前的慈善法,厘清了慈善捐赠的界定问题,有效激活了社会各界的慈善资源,带来了慈善资源“大井喷”。

如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也已颁布实施一年有余。但一年来,红十字会筹募的人道资源是否取得了理想增速?各地红十字会理应看到差距,加强对红十字会法的普及宣传,做好与慈善法的有效衔接,为扎实做好新时代红十字人道资源动员工作夯实基础。

 

进展二: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2017年6月,《志愿服务条例》经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7月,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线。根据该平台显示,截至2018年8月底,志愿者注册人数达9566.7万,志愿团体总数为49.8万,志愿项目总数为150.2万。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十三条明确,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五条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八条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解读:志愿服务是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且是渗透于红十字会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的一种原则和力量。当前,随着慈善法的颁布和《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志愿服务迎来最好的发展时代。各地红十字会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绝不能将红十字志愿服务从广义的志愿服务范畴中孤立出来,要主动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与各地志工委密切沟通,申请将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记录、表彰、评优等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吸引、动员和组织更多人支持和参与人道主义事业。

九万里风鹏正举,各地红十字会要抓住契机,主动作为,倾力打造“党政支持、群众需要、红会特色、专业服务”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增强红十字会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尤其要在红十字青少年群体中多下功夫,充分发挥红十字运动所长,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组织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培育百年红会接班人。

 

进展三:互联网募捐平台依规运营

2016年9月,民政部公布第一批13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2018年6月,公布第二批9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首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总筹款额超过35.7亿元,有98.2亿人次网民关注和参与。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七条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八十八条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一百零一条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解读:互联网公益是随着互联网发展出现的公益慈善新业态。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借助互联网持续发力,不断创新,互联网公益开始向精细化、全民化、广覆盖式发展,极大地降低了捐赠门槛,为未来公益慈善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想象力和解决方案。仅在今年“99公益日”,就有超过2800万人次参与活动,募捐总额共计8.3亿余元,彰显了互联网公益在新时代的蓬勃生机。

红十字会法强调,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互联网公益已成为当前慈善资源募集的最重要渠道。而从目前来看,红十字会在线下募捐中依然占据主要地位,开展网络募捐,还只是个“初生儿”,与一些早早进入互联网拼搏的弄潮儿相比处于弱势阶段。对此,红十字会理应发挥其独特优势,尤其是在组织、文化、品牌和志愿者方面具有较强优势,转变思维,将线下募捐与线长募捐结合起来,力求在互联网时代取得新的突破。

 

进展四:慈善组织有序发展

截至2018年8月31日,全国慈善组织总量达到4373家。其中,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认定慈善组织数量为2885家,基金会类组织数量3403家。全国已有49.6%的基金会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八条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明确,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解读:慈善法的出台,为慈善组织的登记成立进一步松绑,带来了全国慈善组织行业的“大洗牌”,中国公益慈善行业进入了“百花齐放”的春天。

这个“春天”,对于红十字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红十字会拥有百年历史,建立了遍布全国城市乡村的组织网络,上至庙堂,下至市井,红十字精神已有广泛影响。

但是,百年组织更需与时俱进,更要走在时代前列,引领时代的潮流与发展。对此,全体红十字人需要保持更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绝不能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不能躺在政府的“财政襁褓”里,要“既让政府夸,又要百姓信”,做“不畏竞争、敢于竞争”的红十字会。

 

进展五:慈善信托创新发展

2018年1月,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组织网开始对失信社会组织名录进行更新。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诺而不捐”“诈捐”“骗捐”等危害慈善公信力的行为将受罚。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九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解答:一个组织的声誉是慢慢积累起来的,容不得半点轻慢。当前,红十字会法已经明确,对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声誉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红十字会要重视起来,让该项规定落到实处。

 

进展六:多省布局落实慈善法

2017年12月,江苏省人大通过《江苏省慈善条例》,成为慈善法后首个省级层面落实上位法的地方法规。2018年3月,《安徽省慈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后,浙江、陕西等地纷纷公布相关实施办法(草案)并征求意见。北京市则对《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多个省市正逐步推动慈善法在当地的有效落实。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六条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解读:一部法律的落地,需要各地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推进,需要各地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配合落实。如慈善法,颁布实施短短一年后,江苏省即率先出台《江苏省慈善条例》,安徽省、浙江省、陕西省等各省(市、区)也紧随其后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充分证明了党和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视和关注。

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如今,新修订的红十字会颁布实施已经一年有余,除河北省外,其余各省(市、区)相关实施办法还在酝酿之中,理应进一步提质提速,推动相关办法尽快出台。

 

进展七:配套政策接连颁行

两年来,中央层面积极探索和推进慈善法律配套政策建设,出台《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多部与慈善法密切相关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此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八条明确,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五十条明确,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明确,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解读:贯彻落实慈善法,必须带动相关配套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才能成为一部“活法”。红十字会法的贯彻落实,也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法律已经锚定新时代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大方向的前提下,具体如何去做,又有哪些标准,需要做进一步考量。

 

进展八:税收优惠规定政策细化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企业所得税法,首次纳入捐赠支出超过限额可以结转3年的内容。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优化相关税收优惠规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使得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升格到法律层面。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七十九条明确,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十一条明确,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一百零三条明确,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解读:对慈善事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也是慈善事业各种激励机制中最为有效的杠杆。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对与慈善相关的税费减免优惠提出了原则性的系统规定,内容涉及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关联很多税种,初步搭建起了慈善税收优惠的整体框架。去年2月公布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今年8月进行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都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红十字会法第五章第二十条明确,“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红十字会事业的鼓励与支持。各地红十字会要充分用好这一支持,发挥捐赠减免政策在红十字人道资源动员工作中的撬动作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为捐赠企业、爱心个人享受捐赠减免政策提供便捷通道。要加大对红十字人道资源捐赠优惠政策的宣讲力度,做到烂熟于心,能够随时随地讲得清、道得明,进一步彰显红十字会的专业性,为培育红十字会长期、稳定的捐赠客户群夯实基础。

 

进展九:慈善中国等信息公示平台上线

2017年9月,依据慈善法要求建设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正式上线。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及年报、慈善项目、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慈善信托等信息实现一键查询。中国社会组织网也上线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社会组织信息可视化。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明确,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其中第5项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解读:“让慈善在阳光下运行”,是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行业的普遍期待。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一方面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慈善组织通过信息公开的力度来比一比、赛一赛,扩大公众的选择权,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让民众选择那些更令人放心的慈善组织,加强优胜劣汰,有利促进了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地要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目前,各地红十字会在信息公开方面有不少新动作、新进展,但与群众期待、社会关注相比仍存在差距。慈善法颁布后“慈善中国”等信息公示平台的上线,或可成为红十字会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参考,通过大数据系统,逐步实现红十字会组织信息可视化,进一步提升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打造“立得住、过得硬、信得过”的网上红十字会。

 

进展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逐步建立

2018年1月,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组织网开始对失信社会组织名录进行更新。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诺而不捐”“诈捐”“骗捐”等危害慈善公信力的行为将受罚。

相关条文:慈善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九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解答:一个组织的声誉是慢慢积累起来的,容不得半点轻慢。当前,红十字会法已经明确,对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声誉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红十字会要重视起来,让该项规定落到实处。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