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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9-30 15:21:08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基于社会学视角的企业慈善行为研究
马爱芳
 
    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但是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的兴起,是以西方教会慈善活动的介入以及中西慈善文化的冲突和融汇为其标志的。2011年,陈光标等企业家的高调“裸捐”,引起了广大公众关注企业慈善的热情。
一、企业慈善——一种社会事实
    慈善一词最早出自《魏书•崔光传》:“光宽和慈善,不忤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在汉语中,“慈”是长辈对晚辈的爱,“善”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和互助。[1]在英语中,“慈善”一词分别有“charity”和“philanthropy”与之对应。前者的意思是“对他人的爱”或“对有需求的人或贫困的人行善和慷慨施舍”;后者则是“对全人类的爱”和“增加人类福利的努力和倾向,比如通过慈善援助或捐赠等”。前者更强调对穷人或团体的帮助和救济,后者不仅仅帮助穷人,还有博爱的意思,带有公益的色彩[2]
    慈善捐赠的对象与捐赠者之间没有利益关系,故慈善具有两大特点:自愿性,即慈善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强制性,这种本质特征使捐赠不同于国家税收;无偿性,即无条件向受助者提供帮助和服务,不求任何回报,使之区分于经济活动。[3]
    当这种组织或个体的行为发展到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和共同心态时,慈善就具有了社会心理、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行为的意义,也就成了一种社会事实。因为它已经具备了社会事实区别与个体事实的主要特征:外在性(其存在不受个体意识的影响);强制性(这里当然不是指强制企业去参与慈善,而是企业一旦承诺参与慈善之后,就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任,任意开“空头支票”要负法律责任);普遍性(不是只有个别企业或企业家参与慈善,而是涉及到各个企业,因此不是少数企业的个别行为)。[4]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他认为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他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写道:“社会事实是在一个社会中普遍出现的、同时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5]
    综上所述,所谓企业慈善就是指以企业为单位,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自愿提供无偿帮助的一种社会事实。而这种帮助不仅仅局限于捐赠财物,更包括积极意义上的志愿服务。
二、企业慈善——社会交换行为
    社会交换理论的创始人乔治·霍曼斯指出,人类的行为不是单纯的刺激反应,而是一种理性的行为。人们在选择行动时,不仅考虑行动后果的价值大小,而且考虑获得该后果的可能性,要通过理性全面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6]企业作为一个市场组织,其做出的决策大部分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一个企业持续发展。作为企业众多决策的一种,企业慈善也不例外。既然企业慈善是一种企业在理性选择下的行为,那么企业是如何权衡这其中的利弊,并最终决定采取这种社会交换行为的呢?
    一种社会交换行为实施与否关键在于行为的后果。企业慈善捐赠可能为企业带来的各种后果主要有:
第一,付出代价。即企业在参与慈善捐赠的过程中所失去的资源,包括财物、时间和精力。在我国,慈善捐赠是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主要方式,那么在这过程中企业将直接失去现有的流动资金。
    第二,直接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享受税负扣除优惠以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限额,财政部税政司指出“这一扣除水平实际上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等同于捐赠金额得到100%的扣除优惠”。这一判断基于的是经验法则,即绝大多数企业不会不顾自己的实力而为额度过大的公益性捐赠。通俗的讲,就是一个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的企业,很少会做出12万以上额度的捐赠。
    第三,社会效益。企业参与慈善事业,不仅可以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又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在企业方面,通过慈善捐赠可以使广大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企业文化内涵,提升企业的民众基础,这是一种无形的广告,带来的收益也是不可估量的。另外,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发挥了税法对企业投身慈善事业的激励作用。这些都反应出我国对企业慈善捐赠的积极鼓励态度,这对企业进行慈善捐助是一个很好的推动。
    第四,行动后果的肯定性。企业慈善行为必然会使更多的人了解企业文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由此而产生的无形社会资产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成为企业的一种软竞争力。最起码,就目前各企业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因为企业慈善捐赠而使企业亏损或倒闭或者声誉受损的,除非是企业在慈善捐赠的过程中出现了“诈捐”现象。
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我们为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权衡一下利弊,可通过下列算式表现:
直接税收优惠 + 社会效益 >> 企业付出代价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慈善是完全符合企业理性行为条件的。那么,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不否认有些企业存在纯粹性的只为慈善而参与慈善的行为。
三、企业慈善——培养企业志愿服务
    根据上述对企业慈善的界定,根据企业捐赠活动的不同内容,我们可以将企业慈善活动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向有需要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财物;一种是向受赠人提供志愿服务。
    (一)捐赠财物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企业很难去收集社会各个角落弱势人群的信息,也很难去辨识哪些人或组织处于急需帮助的状态,而那些急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组织又不可能直接去企业募捐。这时,慈善组织就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因此,企业慈善捐赠这种将企业财富让渡转移到受助者的过程一般涉及到三个主体:企业、受助者与慈善组织,而且需要通过接受捐赠、管理资金和实施慈善三大环节完成。这三个环节紧密相联系,可通过下图来展示企业通过捐赠财物来达到慈善目的的过程。[7]
       
    从图中可以看出,企业作为整个慈善实施过程的决定性主体,其在让渡资源的过程中,并不与受助方直接接触,因此地位相对平等,减少了受助者的心理压力。受助方则是资源的需求者和接受者,他们在得到资源时无须偿付代价,但是他们必须要做的就是将自己的需求信息上报给慈善组织,使其登记在册,这样才可能有机会接收帮助。作为连接企业和受助方的慈善组织方,对于企业方面,既要收集和保管其捐赠的财物,更要依据其捐赠财物的目的来安排合适的受助者,并要在实施慈善活动之后向企业反馈慈善效果;在受助者方面,慈善组织方应该积极发现社会问题,收集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组织的信息,建立专门的档案资料,并将其分类处理,以便及时对其实施慈善活动,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二)志愿服务
    企业慈善不应仅仅强调社会财富的转移,还应着重发展企业的社会服务意识,增强企业员工志愿服务的意愿。志愿服务与企业拥有财富的多少并无直接的关联,关键是体现了一个企业所拥有的企业文化,属于企业的软竞争力,但是我国很多企业忽视了这方面的功能。
    企业参与志愿服务的形式可以分很多种,如企业定期到所在城市的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参加志愿服务。通过这些亲身参与的经历来社会体会弱势群体的困境,刺激其道德感官,增强企业员工及企业领导的社会责任心;组织员工到偏远地区了解贫困人口的生活及教育状况,普及科学知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企业所在社区的组织建设,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在环境保护日,组织员工参加垃圾分类等活动,使企业员工体会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参加当地NGO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等等。只要企业有志愿服务的意识,企业到处都可以发光发热。
四、我国企业慈善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企业慈善虽然发展的时间比较短,但是存在的问题已初露端倪。
    (一)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到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6部,即《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红十字会法》、《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有这几部法律法规,但在规范慈善事业的某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或漏洞。[8]
    例如,在慈善组织的申请注册、运营、监督、评估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慈善组织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壁垒,必须采取其他比如“挂靠”的方式来注册,失去了其原有的性质,不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运营过程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来处理解决;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评估方更也存在很大的漏洞。
    在企业慈善活动的进入、评估、监管、退出、减免税等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优惠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另外,由于缺少监督评估,有可能使企业与慈善组织联合作假:某企业当年应纳税1000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在当年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也就是最多可免除120万。企业当年实质上只捐赠给某福利机构60万甚至更少,但企业可以拿下一年是否捐给该福利机构威胁其在收据上写收到某企业捐赠金额为120万,这样企业就顺理成章的逃税60万。因此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企业有机会逃税漏税,也使国家的财政税收缩水。
    另外,我国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机制不健全。企业员工在参与志愿服务时得不到保障。企业员工一般比较多,集体活动总是要照顾到安全问题,如果企业员工到福利机构参加志愿活动,在这段时间出了事故能否算为工伤,应该怎么赔偿,政府对待此类事件又是怎么看待,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这些都是企业法人所要顾虑的。在员工方面,在上班时间或者是假期里企业安排一些志愿服务的活动,要求员工参加,那么在员工参加志愿服务的这段时间里,员工的工资是怎么算的,是带薪服务,还是纯粹的志愿性服务等,这些都是企业员工密切关注的问题。如果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没有落实,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员工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认为企业在拿他们的廉价劳动力来为企业谋福利,反而降低了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二)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比较少,申请设立的手续繁琐,对慈善组织监督力度不够,使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比较低,以至于出现部分捐赠者绕过慈善组织直接将财物捐赠到受助者手中的现象。
    2011年中国慈善排行榜于4月26日公布。但中慈榜办公室专业调查团表示,在对11笔过亿元的大额捐赠核查中,有7笔得到落实,4笔的捐款方和受捐方“消失”。只是对11笔大额捐赠核查就有4笔存在漏洞,不得不让我们对慈善组织的资金流向产生怀疑。再回想到汶川大地震期间,有很多捐赠者绕开有关慈善机构而直接将钱物送到灾民手中。这些都证明我国慈善组织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公信力上都有待发展,尤其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失去公众的信任,慈善组织就没法担当连接企业和受助人的重任,那么整个慈善实施的流程将受到阻碍。虽然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求助者可以通过网络、大众媒体来向社会各界求助,但是仍有一大部分弱势群体是没有办法接触到这些媒介的,这样就会加剧他们的弱势地位,更会在无形中浪费社会资源。
    (三)企业慈善短期性、慈善化倾向
    我国大多数企业在慈善活动的选择方面有很大的随意性,大部分企业是在政府号召、社会倡议下而捐赠的,尤其是在某个地区有自然灾害等重大的事件时才会被动捐赠,企业自身很少有年度捐赠计划。这些缺乏计划性的捐赠在选择捐赠领域、捐赠对象以及捐赠方式上,都缺乏合理性,最终的结果是企业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却没有达到所期望的影响和效益。甚至有些企业采取“诈捐”,并不兑现承诺,引起社会反感。
    同时,我国企业并不关心捐赠的资金、物品的去向问题。企业捐赠之后,那些资金、物品、设备怎么使用,是否真正给予了所需要的人,不关企业的事情。“一捐了事”这是我国许多企业的做法。这种短暂性、没有计划的捐赠,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另外,大部分企业本身并没有专门的慈善计划,很少有企业单独成立诸如“企业社会责任部”、“可持续发展部”、“环境管理部”等负责社会责任的部门。企业捐赠多取决于高层领导个人的主观意愿,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运作机制,造成了企业捐赠的零乱和无序。
    最后,很多企业在参与志愿服务时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形式主义倾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活动多、服务少;二是宣传多、实效少;三是数量大、骨干少。
五、发展企业慈善的建议
    企业作为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应该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为更多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一)加强企业责任意识的认同,发展企业战略慈善捐赠观
    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要树立一种“企业公民”意识。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9]即“企业公民”意识要求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的同时,应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部分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公民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这反应我国部分企业在经历了市场经济的洗礼后,开始逐渐意识到企业责任观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这些企业不仅意识到企业除了在经济方面要有所作为外,而且在社会领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将给企业的长期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带来的机遇。
    另外,企业在将慈善看成是责任的同时,应该也注重保护自己的权利,即发展一种战略慈善捐赠观。战略慈善捐赠观认为,企业的社会目标与财务目标应该是兼容而不是冲突的,企业的慈善捐赠应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相契合,把捐赠提到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企业的慈善捐赠可以获得企业增加利润,减少成本与承担社会责任相吻合。相比单纯的为慈善而慈善而言,战略慈善捐赠观更能兼顾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因而更具有可持续性,更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企业应该在战略慈善观的指导下有计划、有策略的进行慈善捐赠。
     (二)慈善捐赠透明化
    在我国,虽然许多慈善组织是在政府的扶持下设立和经营的,但是政府不能直接干涉这些慈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应通过制定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保障企业的捐赠权利,监督企业、慈善组织以及受助者,评估慈善活动的效果,以保证我国慈善事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明确企业的捐赠责任,即规定企业在出现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情况时应当负怎样的法律责任;明确企业员工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的管理归属问题、工资问题以及奖惩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在接受善款和善款流向方面要向公众保证高度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明确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应有的最基本的义务,若存在欺瞒现象,应该怎样追究等等。
    我国的慈善组织良荞不齐,有些组织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缺乏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因此应该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以扩大慈善组织的影响力。应该提高慈善组织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其认识到慈善事业、慈善募捐、善款以及受助人等方面的态度及伦理道德责任,并提高工作人员对数据统计分析的技术能力等。因此有必要对慈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信任档案管理,对每笔善款进行动态的跟踪机制:即将每个在慈善组织中工作的人员进行详细信息的登记管理,设立其专门的信用档案,进行明确的分工,争取做到每笔善款都有专人负责并由他人监督,最后两方都要进行签字确认,在出现问题后实行连带责任制,争取使每一笔善款都具有透明性。如果某个工作人员负责的款项出现问题,那么该慈善组织在调查证实后将此写进其个人信用档案中,而这个污点会严重影响其今后的就业生涯。这样企业可以明确地知道自己捐的钱流向了哪里,帮助了哪些人,得到了怎样的效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的慈善神经。
六、结语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赢利是企业的“首要”责任,企业不赢利就是没有尽到社会责任,反而是在浪费社会资源,赢利是企业的根本,如果不赢利,就无法照顾员工、尽到纳税造福地方的义务。因此,企业赢利是企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的基本条件。
    帕累托定律指出,社会两大阶级的所的分配是依据且只依据两项因素来决定,那就是社会文化和生产力水平。生产力越高,所得差距就越小;生产力越低,所得差距就越大。[10]按照这个定律我们认为,税收和慈善活动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收入差距,唯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才能做到。但是在生产力特定的情况下,企业积极参加各类慈善活动对于减少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方面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1]  高志华:《论慈善》,《中国社会工作》1997年第3期,第9—10页。
[2]  范斌:《福利社会学》,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3]  徐麟主编:《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4]  贾春增主编:《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130页。
[5]  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46页。
[6]  贾春增主编:《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页。
[7]  范斌:《福利社会学》,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8]  胥银华:《论企业的慈善责任》,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24页。
[9]  谌远知:《企业公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10]  F•德鲁克:《后资本主义社会》(傅振焜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中国企业慈善
顾辰
 
     在社会转型和灾难频发的环境下,中国企业在实践中愈发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参与慈善热情明显提升,企业成为国内慈善捐赠的主要力量。作为考量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指标,企业慈善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与社会责任担当融合起来,有利于分担政府负担,确保突发事件时充足的资金投入;有利于弘扬慈善文化,缓解社会矛盾。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分析。
一、企业慈善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根据2011年中国慈善榜统计,2010年度上榜慈善企业(捐赠100万元及以上)707家,合计捐赠116.07亿元(不含物品捐赠),在境内捐赠中排首位,捐赠过亿的企业达23家,创历年新高,捐赠总额超54亿元。[1]可以说,企业慈善领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慈善规模小,领域狭窄
    首先,企业慈善捐助金额占GDP比例低。《2010年慈善蓝皮书》指出,2009年中国企业慈善捐赠占GDP的比例为0.01%,远低于美国的2.2%。而2010年尽管企业捐款总额高达700亿,但占GDP的比例仅有0.029%,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显著。
    其次,企业参与度低。目前中国各类基金会所获得的50%以上的捐赠来自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中国存在的1000万家企业中,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也就是说99%的中国企业没有参与慈善事业。[2]另外,房地产和垄断性行业是中国企业慈善捐赠的主要力量,其他产业鲜少涉足。
第三,资金投向、捐助方式单一。扶贫、赈灾是企业慈善资金的主要投放方向,教育领域也一度受到企业青睐,这使得某些领域投资过热,而另一些领域无人问津。另一方面,中国企业慈善多停留在捐钱捐物,而人力、技术、设备等捐赠手段较少采用。
    (二)企业慈善意识薄弱,行为被动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的慈善行为都属于“外在驱动型”,即受突发灾害事件、公众舆论压力等外力影响而不得已而为之,限制了捐赠金额的扩大,也使得慈善行为缺乏长效性。另外,现阶段的企业慈善行为多带有媒体导向,“为了营利而捐赠”、“为了形象而捐赠”等捐赠动机使得企业慈善越来越背离助人的初衷,成为企业间互相竞争的手段。
    (三)企业慈善策略短期,随意性强
    现阶段国内大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尚没有专门的慈善计划,也没有专门负责处理企业社会责任的部门,慈善行为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主观意愿,缺乏对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性考虑,随意性强,甚至出现不考虑自身经济情况而“打肿脸充胖子”的盲目跟风。另外,不少企业单纯关注慈善捐赠带来的经济效益,对于善款流向并不关心,整个慈善界弥漫着“一捐了事”的不良风气。
二、企业慈善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因素
    第一,社会慈善理念的缺失。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过渡期,也是危机频发、关系脆弱期。精神文明的发展一时无法跟上物质文明的发展步伐,人们过度重视个人利益而造成人际间关系的淡漠。慈善捐赠作为一种超越血缘、朋友等亲密关系的公益性行为失去了有利于其发展的社会土壤。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会慈善理念缺失的大环境下一切向钱看,只重视经济竞争而忽视文化建设,慈善氛围缺失使得企业慈善丧失了社会根基。
    第二,公民慈善心理的误解。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仇富”心理,人们倾向于把企业家们的慷慨捐助与炫富或者是对于暴富的自我救赎联系起来。在这样一种社会慈善心理的影响下,企业慈善行为得不到认同而使一些企业家裹足不前。另外,公众对于企业慈善的过分期待对部分企业造成过重的责任负担,慈善策略失当,引发经济危机。
    第三,媒体报道的负面报道。为了吸引大众注意,媒体通常倾向于对慈善行为的负面报道,有的媒体未经求证便对企业慈善“失职”行为大肆宣扬,甚至不惜夸大和歪曲事实,对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频频爆出的企业“诈捐门”、“铁公鸡榜”等事件造成社会大众对企业慈善的不信任,影响到企业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二)政府管理因素
    首先,政府力量的过度干预。中国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思想使得“大政府小社会”理念始终困扰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政府包办一切”的思想使得部分企业认为慈善事业是政府的事,而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这是目前许多企业未主动采取慈善行为的原因之一。另外也正是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指令,部分企业出现“被捐款”的现象。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这实际上是捐款越多,纳税越多,是对企业捐赠的变相打击。[3]另外,申请退税的程序繁琐,周期长,过程的不透明都极大地打击了企业捐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存在遗产税,所以很多富豪愿意积累财富,留给自己的子孙后代,这同样截断了企业慈善的一条渠道。
    (三)慈善机构因素
    慈善机构作为连接企业和受助群体的桥梁,应该始终保持自身的公益性质,保证资金运作的公开透明。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处于初级阶段,近些年来慈善机构数量虽然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真正为人们所熟知认可的慈善机构并不多,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等,这些组织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发展迅速,而民间慈善机构往往受制于机构创办条件严苛、资金匮乏、社会影响力弱等因素难以发展壮大。因此,企业往往通过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进行捐赠,而这些机构通常与国家大政方针绑定,重点关注扶贫、救灾、教育等领域,限制了企业慈善的范围,也使得企业慈善蒙上了一层行政色彩。另外,善款流向不明,财务信息封闭,慈善丑闻频发等问题都加剧了企业对慈善事业的不信任,动摇了企业参与慈善的信心。
    (四)企业自身因素
    首先,“企业公民”理念和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根据弗里德曼的看法,企业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即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利润的活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对股东不公平的负担。[4]尽管这种“股东至上”的企业慈善观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失去市场,但依旧留给人们一个困惑:营利和公益究竟能否在企业身上找到平衡点?怎样才能实现企业和社会的互利共赢?现阶段,大部分企业缺乏这样一种寻找平衡点的意识,同样也不具备平衡矛盾两支点的能力,为此,目前企业的慈善行为只能是外在驱动行为,缺乏理性和主动性。
    其次,企业缺乏长期性的慈善计划和领导者的“冲动性”慈善。在中国社会,企业慈善往往和企业家慈善划上等号,这与国外情况有很大不同。这说明了目前中国企业缺乏处理慈善事务的专业部门,企业慈善行为源自领导者个人决策,受主观情绪、经历和外部捐赠浪潮的影响,缺乏对企业现状的客观分析,很可能做出不明智的慈善决策,酿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三,受限于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说,企业经济实力强弱与承担责任大小成正比,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也越应该积极投入慈善事业。目前,全国企业发展不平衡,国有企业、垄断性行业底子好,拥有的资源多,尽管就数量而言民营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占据优势,但在捐赠金额方面与国有企业依旧差距明显。
三、战略性企业慈善——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互利共赢
    20世纪90年代以来,迈克·波特在分析企业慈善行为时运用其竞争优势理论,奠定了战略型企业慈善行为理论的基础。战略性企业慈善是综合考虑企业营利和社会责任的折中性良策,其本质是指企业的支出能同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最终保证企业长期持续的利润最大化的慈善捐赠,[5]在实践中证明是实现互利共赢、解决企业慈善困境的现实选择。具体来说,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健全企业慈善激励机制,优化企业捐赠环境
    首先,完善企业慈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企业捐赠“一疏二堵”的做法,即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由“私”到“私”的转移进行限制,以促进企业家更好地履行慈善责任。当然,目前中国社会实行该项政策可能还存在一定经济问题,但可以通过逐步地降低捐款税,提高遗产税,激发企业广泛参与慈善。另外,针对目前申请退税程序复杂、周期长等问题,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在减化退税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对这部分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政府需完善企业捐赠的配套政策法规,对于企业的款项落实、资金流向、信息反馈等可能涉及的环节严格监督审查,保证慈善的公开透明,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双重利益。
    其次,营造积极的慈善社会文化氛围。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因此,必须肯定企业慈善捐赠的社会价值,积极鼓励企业慈善行为的发展;应在全社会加大慈善文化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的慈善意识,同时作为舆论标杆的新闻媒体应加大对企业慈善的正面、客观报道,着力挖掘先进企业、企业家的奋斗史,树立企业慈善的正面形象;政府需在政策或制度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大力表彰对慈善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适当地给予物质精神奖励,激发企业慈善行为。
    再次,加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建设。需联合政府、社会、组织自身三方力量,一方面加大人力、资金投入,加强组织能力建设,提高组织办事效率,建立财务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通过实际行动重塑品牌形象,创造有利于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企业捐赠内部管理
    作为企业慈善最终决策人的领导层需加强自身的素质能力建设,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社会双赢”理念,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同时加强企业慈善的科学管理,设立专门处理企业慈善公益活动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慈善战略。
    战略性企业慈善还需要企业在慈善活动中坚持“结合实际、量力而行、绵绵不断”的捐赠原则。所以,企业在实施慈善捐赠前需对企业财务绩效与能力进行准确的评估,理性选择慈善捐赠额度;另外,企业需建立慈善行为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慈善捐赠的后期监督,并定期对企业慈善的成效和带来的各方效应进行评估,制定下阶段的企业慈善目标和计划;最后,企业要结合自身行业特色采取差异化的慈善战略,拓宽企业慈善的领域和方式,如企业可以选择与自身核心市场相关的产品捐赠,放弃单一的资金捐赠,选择提供企业产品、人力服务、技术支援或者实习、工作岗位等;企业可以将社区作为自己的主要慈善领域,涉足开发人们较少关注的慈善救助领域,将有限的企业资源集中投入到部分领域,更好地服务社区,同时放弃众多企业“一窝蜂”选择教育、扶贫、救灾的慈善领域,密切关注部分容易为大众忽视但至关重要的领域,如科研、生态领域等。
    (三)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现代慈善公益文化融入
    要实现企业慈善事业的长效性发展关键一环还在于企业自身慈善意识的培养,实现企业慈善向“内在驱动型”的转变。为此,企业要把“企业公民”意识的培养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将慈善捐赠意识内化到企业价值观之中,树立理性的慈善观念和态度。在目的上,企业必须摒弃为扩大知名度而从事慈善的错误观念,取而代之的是以解决问题、维护秩序、促进发展作为企业慈善的行动指南;在态度上,现代企业慈善需加快实现四个转变:即从被动到主动、从临时到长期、从非专业性到专业性、从注重捐赠过程到关注捐赠效果;在行动上,企业慈善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捐赠准则,正确分析企业的经济状况,立足现实,放眼未来,不盲目跟从,也不推卸责任。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1] 新华网:《2011中国慈善排行榜:上榜企业共捐赠116.07亿》,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4/27/c‐121353400.htm,2011年4月27日。
[2] 赵曙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企业慈善责任研究》,《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
[3] 廖建军:《我国企业慈善事业发展路径探析》,《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4] 卢正文、刘春林:《从“股东至上”到“企业公民”:企业慈善观研究述评》,《现代经济探讨》2011年第5期。
[5] 周艳、冯秀梅、张洪胜:《策略捐赠——我国企业慈善长效发展的路径探究》,《中国市场》2011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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