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吴江善会善堂研究
董梅娜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慈善史研究越来越受到学界的瞩目,研究成果蔚然可观,明清善会善堂史研究更是成果丰硕。本文以地方志资料为依据,对清代吴江县善会善堂发展、运行状况进行考察,或于善会善堂史的区域研究有所裨益。
一、清代吴江县善会善堂发展概况
在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中,与现代慈善事业最接近的是善会善堂。清代吴江县的善会善堂也是异常发达。出现这种现象的背景,有学者认为是江南市镇的繁荣,为慈善事业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时也吸引了很多生活无助的外来人口,因此社会有其客观需要。[①]
表1:清代吴江县善会善堂简况表
名称 |
建立时间 |
地址 |
功能 |
备注 |
养济院 |
宋淳熙中建;明洪武十三年改建;弘治元年重建;乾隆十一年重建;咸丰十年毁;同治六年重建 |
初在县西北栅,明洪武十三年改建于衍庆昭灵观西,正德十一年移置北门外 |
收养孤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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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育婴堂 |
乾隆二年建;咸丰十年毁;同治六年重建 |
东二保重庆桥东南 |
育婴 |
初称留婴堂,乾隆七年改称育婴堂 |
黎里镇育婴堂 |
光绪十九年建 |
黎里镇染字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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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善堂 |
嘉庆十一年建;道光五年毁,九年重建;光绪四年拓建 |
盛泽大适圩东栅 |
办理掩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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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婴堂 |
嘉庆二十一年建 |
盛泽大适圩东 |
收留弃婴,僱妇乳养 |
于光绪五年,以留婴处为公所 |
乾隆三年建;光绪时废 |
黎里镇作字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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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善堂 |
嘉庆十七年建 |
黎里染字圩 |
施棺、惜字、收埋 |
附设义冢,设栖流所,后有惜字炉,增建仁寿祠 |
嘉庆中设 |
平望关帝庙东庑 |
附设义冢 | ||
黄溪堂 |
嘉庆十八年设;道光三年废又设;今废 |
万寿庵西偏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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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广善,实无堂也 |
仁仁堂 |
嘉庆初建;同治三年重整 |
同里东桧穊圩 |
施棺掩埋 |
附设义冢 |
北坼种善堂 |
道光年公建 |
北坼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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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附于仁仁堂 |
同善堂 |
道光二年建 |
芦墟非角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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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善局 |
道光三年建 |
平望通济禅院西偏 |
施棺掩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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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善堂 |
道光初建 |
雪巷沈楙德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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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棺局 |
乾隆六年建 |
盛泽火神庙内 |
施棺、救灾 |
又添置水龙以备救灾之用 |
普仁堂 |
雍正□年建;乾隆六年拓建 |
盛泽大适圩白漾北岸 |
施棺、保婴 |
附设保婴局 |
同仁堂 |
嘉庆五年建;同治三年修 |
盛泽大适圩白漾北岸 |
办理掩埋、施棺,并施医药、寒衣、月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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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泽园 |
明弘治十一年建 |
在北门外三里桥西南 |
掩骼埋胔 |
即义冢 |
乾隆九年设 |
同里玉清洞真观西 | |||
接婴所 |
同治九年建 |
平望三镇地太平尼庵废址 |
接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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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龙公所 |
光绪六年建 |
平望殊胜寺内东偏 |
遇有失火,齐集驰救他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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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湾义渡 |
康熙初年设 |
黎里月湾漾南濒使字圩北浒奎廉圩 |
为舟人栖息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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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里代赊兼葬会寄冢 |
道光年创立 |
同里镇 |
代赊棺木,代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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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冢 |
乾隆二十二年设 |
盛泽镇 |
掩骼埋胔 |
田2亩3分 |
乾隆五十九年设 |
黎里镇 |
田3亩 | ||
乾隆三十九年设 |
平望镇 |
田6亩4分 | ||
嘉庆初设 |
同里镇 |
田4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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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墟镇 |
田19亩2分7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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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溪市 |
一在根字圩萧墩汇,一在根字圩西圣堂之右,一在西依圩陲龙庵,亩数及捐置岁月无考 |
资料来源: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光绪《平望续志》卷四《营建三·善堂》;嘉庆《同里志》卷三《建置志上》;道光《平望志》卷五《众善堂》;光绪《黎里续志》卷二《善堂(义渡义庄附)》;乾隆《盛湖志》卷二《建置志》;乾隆《盛湖志》卷四《公署》、卷五《厉坛》、卷六《祠庙》;康熙《吴江县志》卷八《公署》。
从表1中可以看出,清代时吴江县善会善堂的数量是非常可观的,有29所之多,说明该县慈善救济机构的发展状况相当不错。
从建立时间中可见,大部分善会善堂建于乾隆、嘉庆年间。笔者认为,这得益于当时国力的强盛,国家能拨出大量资金用于慈善救济事业。有些善会善堂毁于咸丰十年,又在同治光绪年间重建。原因在于,咸丰十年,太平军东征进攻苏州。至同治三年,太平军起义被清政府镇压。吴江县和江南其他地区一样,百废待兴,加之受战火牵连,大量流离失所的难民需要社会救助,这就加速了吴江县社会慈善救济机构的建立。
笔者通过对文献中记载的善会善堂功能进行梳理,发现清代吴江县善会善堂功能上的几个特点。第一,各善会善堂功能有所重叠。清代吴江县的善会善堂功能交错相通,施衣、施药、施棺、收埋、育婴、养老等功能,在一个善会善堂中可以兼任几项。但也存在具有专门针对性的善会善堂,如月湾义渡,就是专门作为舟人栖息之所;水龙公所,是遇有火灾之时,齐集驰救他坊之用的。第二,许多善会善堂所服务的地域范围有限。“所限各圩之外,目前概不往查,倘婴口不多,经费有余,再议推广。”[②]对于各圩之外的婴儿,就不在这所育婴堂所服务的范围之内了。“给棺须有限界也,凡取棺者,无论世居、寄居,总归本镇十三圩之内,其余离镇各圩及在客寓舟次者,因经费不敷,未能遍及。”[③]由于经费原因,导致了这些善会善堂在服务范围上的地域局限性。第三,善会善堂存在祭祀、供奉神明的现象。“火神堂祀祝融之神,一在大适圩(即普仁堂,详公署)……”[④];“华大仙师祠祀汉医士华佗(谨案神字元化,谯人,年且百岁,犹有壮容,人以为仙,举辟皆不就精于方药,后为魏武所害)在大适圩同仁堂。”[⑤]
二、清代吴江县善会善堂的运行状况
在吴江地方志中,至光绪年间,单列“善堂”篇,而之前是附于“公署”之后。由此可见,吴江县善会善堂的发展至晚清时已具规模,涵盖内容较广。
善会善堂的设立主体。第一类是官方主办的。吴江县养济院、育婴堂在咸丰十年毁于战火,后由官方重建。“养济院废,同治六年,知县沈锡华重建……同治三年,知县沈锡华,禀请以清粮单费提充收养,栖以民间破屋,口粮日折给钱三十文柴布银……”[⑥]。“育婴堂废,同治六年,知县沈锡华重建。”[⑦]第二类为民办善会善堂。这类善会善堂的创办者有地方乡绅,“仁仁堂在同里东桧穊圩,嘉庆初,里人王钢、叶尧萤等建。同治三年,尧萤子、嘉棣等重整之,王元榜为记。”[⑧]还有民众共同集资建立,“道光年,闲候选训导附贡生任酉,创立代赊棺木会,遭庚申兵焚废弛。其子任艾生与叶嘉棣、金凤标、王琇、王偕达、黄嘉锡、朱元善、叶邦骥、严上镛、庞怀籍、潘洪树、张钰等于同治八年重建,是会加以代葬。”[⑨]
善会善堂的投资规模。各义冢规模不大,田亩数多在二十亩以下。除了漏泽园“明弘治十一年知府曹凤建易民辅德田五十三亩,今存四十四亩又在乡都各有义冢,总为三十三所云。”[⑩]上百亩的善会善堂有:“留婴堂……堂之初建,凤书捐置本邑田一百八亩……同治八年,瑞珍子致和,续置田五十亩”[11];“仁善局,道光三年,翰林院编修,费兰墀即家设之,集有江震两邑田六百四十四亩,费氏世董之,无常所。” [12]上千亩的善会善堂有:“育婴堂……按留婴堂绅士苏弘遇、费元衡、吴然、沈廷光等,呈请两县详建震泽,徐起凤等捐田二十四亩入租,司月绅士各捐资以给经费,实未尝转送苏州育婴堂。会乾隆七年巡抚陈大受檄各县并就本处设法收养弃婴,郡堂不得收受,吴江县遂改称育婴。八年署吴江知县张日谟清丈九里湖九里等圩草荡一千一百亩有奇,归堂收租济用,缺则两县知县设法资助。”[13]“育婴堂废,同治六年,知县沈锡华重建,堂产田荡四千二百九十亩有奇,刻于石。”[14]笔者认为如此规模,得益于官方的巨大资助。其余没有明确记载田亩数量的善会善堂,笔者认为规模不会很大。
至于各个善会善堂的运营经费,从清代吴江县来看,养济院这样的官办组织全部由官府报销。而其他善会善堂,包括官民合办以及纯民办,大多依靠各自所占田亩的租税或房租息运营。“接婴所在三镇地。同治九年,里人黄庆澜,以太平尼庵废址改设,余地造市房三间,取息充接婴经费。”[15]“仁善局在通济禅院西偏,今无定所。道光癸未大水,邑人费兰墀,买田数顷,以岁所入,在平波台振贫。”[16]
善会善堂的管理机制。清代吴江县的各类善会善堂都制定了明确的规章制度。以同里代赊兼葬会寄冢为例:“规条:一棺费以愿钱凑办也。凡棺价每具五千文,小者减半愿钱。每会出钱五十文,各同志书愿时,先收十愿付店定棺,用去五具,再行持票收愿,补足轮流接济。一给棺须由司事查明也。凡取棺者,须凭会中之人经手,到司事处,报明姓氏、住居、年岁实系贫苦病亡,并无别故,司事根查无异,填票给棺;如来历不明,概不给发。用棺必兼埋葬也。凡取棺时,会中代雇脚夫抬至丧家。其棺木概不牵眼,丧家自备铁钉,成殓之后,有坟者饬夫代为安葬,无坟者代埋寄冢,立石记认,统由司事督,同以期实济葬费,由会给发,不取丧家分文;如不愿葬,概不给棺。”[17]除了有规章制度的保证,经费富裕的善会善堂往往设有“监堂”、“董事”,起到监督作用。
三、清代吴江县善会善堂发展的特点
在对清代吴江县善会善堂发展状况有所认识之后,笔者发现其管理方式上出现了现代化趋势。以同里代赊兼葬会寄冢为例,会内制定了明确的规章制度,“给棺须由司事查明也。凡取棺者,须凭会中之人经手,到司事处,报明姓氏、住居、年岁实系贫苦病亡,并无别故,司事根查无异,填票给棺;如来历不明,概不给发”[18]会内,取棺要经过一系列验查、登记,体现了机构运转的程序化。“经理须有专司也,凡司事十二人内,公举一人总理,收愿给棺等事十一人随时襄理,始终毋懈以冀久远。”[19]会内,有专门的司事,共12人,并通过选举,选出一个总理,总揽大局,体现了管理的民主化,并要求司事做事不许懈怠、拖沓,体现了对高效率的追求。“零费须有承认也。凡司事督葬,或遇风雨,或出远途,须办船饭及雇工收愿工食,应用纸张刻字等费,按月会数,由十二司事摊认,与各愿无涉。”[20]关于费用报销问题,需有纸张刻字等费,这就相当于在现代,凭发票报销。
又如在同治六年,由知县沈锡华重建的育婴堂内,司事要先查验属实情况,才决定发放补贴与否;“司事查验婴儿,须记其手足指螺箕若干及项发螺纹单双、偏正,注明册上”;[21] “会内之婴期满,即将联单缴还,销号,或未满期,而婴孩夭亡,亦即报局缴销。”[22]这些都体现出机构运转的程序化、制度化。“贫妇重病、断乳,婴儿寄养,如病愈出门做工,寄养之钱减半支给。倘有取巧伪云断乳,婴儿寄养他家而自巳出门为乳媪者,该保报明,追还原领钱文;该保隐匿不报,议罚充公。”[23]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同时也设立了相应的惩罚制度。“会中钱文不准移作别项善举之用,年终将所保婴数、所收钱数、所用钱数,刊征信录分送。”[24]体现了操作运转的透明化,信息的公开化。
另外,笔者还发现在清代吴江县善会善堂的发展事业中,社会群体的种类不断增加,女性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慈善救济事业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参与,实现了更大程度上的普及。
对于女性群体的加入情况,最直观的显现就是救助对象中女性的出现。中国封建王朝对妇女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对于妇女生活的具体保障,也是微乎其微。在清代吴江县,育婴堂就是这样一个既育婴,又保障妇女生育、补贴妇女生活的机构。“产妇未满一年,本夫病故,于本夫病故之月,给钱一千四百文。以后每月七百文,或以满一年而夫死者,亦准报明,照给扣至两年为满。”[25]“产妇或死亡、或病重断乳,不能自育者,报明局中司事,随同察看,设法寄养,另给贴费若干,临时酌定。”[26]笔者认为,这样的善会善堂,才能够真正关注妇女的生活需要,肯定其作为一个社会独立体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尽管清代吴江县慈善救济事业中出现官民合办甚至民办为主体的善会善堂,但官府无疑还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至光绪年间,慈善组织依然也只是政治的附属,是属于国家政策的一部分,“以上各堂局,或以栖流、或收养弃婴、或施给衣药等项要……亦以见善堂之与政治实相表里云尔。”[27]“大国家,小社会”的基本格局依然如故。这就启示我们,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国家应该多多放权,给社会组织更多的空间,扩大公共领域,努力构造更为民主自由的“小国家,大社会”。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①]王卫平、黄鸿山:《清代江南地区的乡村社会救济——以市镇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农史》2003年第4期,第94页。
[②]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③]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义冢》。
[④]乾隆《盛湖志》卷六《祠庙》。
[⑤]乾隆《盛湖志》卷六《祠庙》。
[⑥]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⑦]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⑧]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⑨]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义冢》。
[⑩]康熙《吴江县志》卷八《公署》。
[11]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12]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13]乾隆《吴江县志》卷八《营建二·公署》。
[14]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15]光绪《平望续志》卷四《营建三·善堂》。
[16]光绪《平望续志》卷四《营建三·善堂》。
[17]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义冢》。
[18]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义冢》。
[19]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义冢》。
[20]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义冢》。
[21]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22]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23]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24]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25]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26]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27]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院堂》。
试论传统慈善事业的转型与红十字登陆中国
王同灿
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历经唐、宋、明、清等朝,出现繁荣景象。晚清时期,传统慈善事业开始发生变化。在西学东渐浪潮的冲击下,具有近代色彩的慈善理念得以萌生,旧式善堂善会逐渐转变为近代慈善团体。伴随着传统慈善事业的转型,红十字登陆中国。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些考察。
一、慈善事业转型的原因
传统慈善事业以“民本主义”、“儒家‘仁爱’思想”、“佛家慈悲心和因果报应”、“道家劝善思想”为思想基础[①],然历经千余年演变,弊端日见暴露,如“重养轻教”等问题日见突出。近代以来,慈善理念开始转变,由“重养轻教”转变为“教养兼施”,[②]其中缘由可归结为以下两点:
(一)民间有识之士的反思
鸦片战争打破了“天朝上国”的迷梦,一些有识之士开始面对现实,“师夷长技”学习西方先进的思想文化。近代慈善理念得以酝酿萌生,慈善观念逐渐发生变化,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开始踏上近代转型之路。[③]
冯桂芬是较早主张学习西方的典型代表。早在天平天国战争时期,冯桂芬避居上海,期间阅读大量西方书籍,认识到中国的落后与改革的必要性。他主张“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之以诸国富强之术”,后被概括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同时,他的慈善思想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收贫民议》一书即主张学习西方教养贫民的方法,且详细介绍了荷兰的养贫、教贫二局,乞丐、老幼残疾均可入局养之,少壮则入教局。冯主张传承我国古代慈善救济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吸取荷兰、瑞典等国经验,于传统善堂中收养“民间子弟不率教、族正不能制”及“赌博、斗殴、窃贼初犯未入罪而遇赦若期满回籍”之人,教授以“耕田治圃及凡技艺、严扑作教刑之法,以制其顽梗”,化良局则“专收妓女,择老妇诚朴者,教之纺织,三年保释”。[④]这些主张明显突破传统慈善机构偏重“养”的观念,转向“教养并重”,扩大了传统慈善事业的内容,可以说冯桂芬是推动中国传统慈善事业近代转型的领军人物。
无独有偶,著名的思想家陈炽的慈善思想与冯不谋而合。陈认为“彼泰西诸国之善举,法良意美,规制精详,有必应仿而行之者厥有八事”,其中八事即施医院、育婴会、义学堂、养老院、老儒会、绣花局、养废疾院、养瞽堂。陈强调须学习西方慈善机构教养兼施之法,以克服我国传统慈善机构重养轻教的不足。慈善家经元善则于实践行动中得出“教养兼施”的理论,同仁辅元堂及协赈公所为其筹建,在救济华北灾荒、教养贫民方面成就显著,因此声名远扬。然晚清以来,特别是戊戌维新时期,经元善认识到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提出“养与教同为仁政”,主张救急不如救贫,强调“善后之法”,即“兴农开荒”和“课工教艺”,注重教授谋生技艺,主张将善堂改为工艺院,学习外国先进生产技术。[⑤]
在有识之士的积极普及下,西方慈善理念在中国广泛传播,与中国传统慈善思想不断交融,为传统慈善事业的转型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官方的积极推动
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西方科技的先进性,开始从“天朝上国”迷梦中清醒。以恭亲王奕为代表的中央和以曾国藩、李鸿章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主张“师夷长技”,掀起了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口号的洋务运动。在“师夷”气氛的渲染下,西方的先进思想包括慈善理念也陆续传入中国。
此外,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的武装入侵,西式思想观念、科技文化的不断冲击;中国内部天灾人祸横行,政局急剧变革、经济社会不断变迁、人口跨区域大流动等诸多因素导致传统慈善事业日渐式微,推动近代慈善事业日益勃兴。[⑥]
官方和众多民间思想家的共同作用下,西方慈善理念在中国慈善界广为传播,且得到认可,由此成为传统慈善机构转型的原始动力。中国传统慈善思想不断吸取西方先进慈善理念和方法,大大加速了传统慈善事业的近代化步伐。为红十字——西方先进慈善思想文化结晶——顺利登陆中国奠定基础。
二、慈善事业转型的表现
在新的慈善理念的导向下,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开始转型,主要表现以下两方面:
一则范围的扩大。慈善机构救助范围扩大包括两个方面:一、救助对象范围的扩大。传统慈善机构的救助对象往往仅限于本地区,且具有严格的道德要求,道德不良者不在救助范围之内。近代以来产生的慈善救济机构,如洗心局、迁善局、济良所等,专门以无业流民、不肖子孙、地痞无赖、轻罪犯人和妓女为收容改造对象,救助对象范围明显扩大。二、慈善机构的多样化。近代新出现的慈善机构如工艺局、戒烟所等,尤其是戊戌维新时期新出现的阅报会、阅书会、戒烟会、不缠足会、新学堂及地方保卫局等机构,[⑦]较之传统的恤孤、养老、恤剺、施医药棺冢等较为多样,慈善机构已经开始向具有近代色彩的社会公益机构转型。
二则救助内容的转变。传统民间慈善活动的内容莫过于育婴、恤嫠、施棺、施粥等方面,属于救人生命之类的急赈或散赈,受助对象均为遭灾遇祸、生计困窘之人。这种办法“重养而轻教”,为治标不治本的临时性救济。近代以来的慈善机构“教养兼施”色彩较为浓重。王卫平先生以天津广仁堂为例窥探慈善事业的近代转型,得出结论:“广仁堂与传统善堂不同,它对收养的孩童根据其资质分别进行读书识字、刊印制衣,对老农教以种法,对妇女教其纺纱织布。它是一个‘兼筹教养’,于教、养中更重视教,并能因材施教的近代机构,天津广仁堂可以视为一典型的教养并重慈善救济机构。”后来出现的“工艺局”、“贫民习艺所”中分设小学堂和工艺所,“工艺,男孤分藤、木、农、织四科;女孤分缝纫、烹饪、图画、造花、刺绣五科”;“凡男女贫儿合格者,得保证入院,照两等小学章程,分班教授,高等毕业者入艺科〔或酌送中学〕,艺科为木工、漆工、印刷、图画、音乐、保姆、产婆、看护妇、农桑、裁缝、刺绣编物、造花、机织、革工、烹饪等科。”[⑧]教以技艺为传统慈善机构未闻,“教养兼施”可谓中国传统慈善事业近代转型中最明显的体现。
传统慈善事业转型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具有近代慈善理念的新型慈善机构的出现。红十字会作为西方慈善组织,采用西方慈善理念和救济方法致力于战争、灾荒救济,于中国慈善事业转型期间登陆中国。作为西方舶来品,红十字会之所以登陆中国,无疑迎合了中国传统慈善事业近代转型的需求。
三、红十字登陆中国
红十字会孕育于西方慈善思想,从“救伤瘗亡”到“人道、博爱、奉献”均与中国传统慈善思想大致相通,可谓红会得以登陆中国的最主要原因。中国红十字会成立前,经历了启蒙宣传的过程,《申报》、《大公报》、《中外日报》等报刊对红会理念进行传播,尤其是《申报》的宣传尤为得力。红十字会逐渐为国人所认识。1904年3月,在日俄战争的强力推动下,中国红十字会诞生,并开展人道救援行动,也体现出转型时期中国慈善事业的特征。
一则救助范围的广泛性。红会于战争救护中“不分畛域、一体救护”,[⑨]救护伤兵的同时,亦不忽视对难民的救助,如日俄战争的摧残导致东三省地区“生产凋敝、难民身无长物、流离失所、嗷嗷待哺”,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积极行动。[⑩]据统计,三年内救护出险、收治伤病、留养资遣、赈济安置灾民总人数达46.7万人[11]。红会通过散放急赈,设立平粜局平抑粮价,开办留养院救助妇女、儿童、老弱残疾,资遣难民等救助受灾民众,同时在社会各界的积极捐助下取得了巨大成效。[12]红会副会长沈敦和指出,“遇战事,疗伤瘞骼,固其天职,而平时济荒赈济,亦其当尽之义务。”[13]表明红会顺应时势开始由单纯的战争救护向赈灾救荒、社会服务等方面扩展。值得一提的是,红十字会为国际性组织,救济对象没有国家、种族、宗教、党派之分,远比转型时中国慈善事业的救济范围更广。
二则救助内容上注重“教养兼施”。红会秉承人道主义从事战争救护、灾荒救济的工作,但并非简单的救人性命。红会在救伤瘞亡、开设办平粜局调节粮价赈济灾民的同时开办留养院、妇孺留养所等,对救济对象进行教育培训,《申报》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俯拾皆是,如“在留养院里对遭难妇孺、幼孩,不仅使妇孺得以寄宿,并且‘每日教以浅近工艺、并略识字母’”[14];“教授妇孺以浅近字义及寻常手工,每日以二、三小时为教课时间”[15];“红十字会妇孺留养院日来留养妇孺骤增至一百九十余人,日间教以字义、手工、唱歌运动,诚无微不至”[16];“妇女、手工幼童体操后,请来宾参观寄宿所、养病室、浅近识字处、手工处及沐浴室,成衣处布置井然。”[17]除此之外,红会积极与学校合作,进行慈善教育宣传,如“沪上各学校发行之慈善,其第一期所收之报资分缴中国红十字会救济妇孺会及孤儿院等处充作善举,今第二期亦特通吿各处即日清缴以便分送各善团,至第三期业已发刊订于阴历十一月十五日出版¼¼不久将通吿招生云”[18]。由此可以看出,“教养兼施”亦为红会救助理念,与近代慈善事业不谋而合。
红会在战地救护、灾荒救济、社会救助等人道主义行动中,无不体现“兼筹教养”慈善理念,推动红会由单纯战争救护团体发展成为从事人道主义救助事业的社会团体。红十字会和其他慈善组织互为表里、相得益彰,并以自身的不断发展加速着传统慈善事业的近代化步伐。如果说中国传统慈善事业要破旧立新的话,红十字会正是转型时期中国慈善事业的不二选择。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①] 王卫平:《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②] 黄鸿山:《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以晚清江南为中心》,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
[③] 王卫平:《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近代转型》,《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④] 转引自王卫平《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近代转型》,《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⑤] 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大出版社1988年版,第246—247页。
[⑥] 周秋光、曾桂林:《近代慈善事业与中国东南社会变迁(1895-1949)》,《史学月刊》2002年第11期。
[⑦] 朱英:《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江汉论坛》1999年第11期。
[⑧] 转引自王卫平《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近代转型》,《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版第1期。
[⑨] 池子华:《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⑩] 池子华:《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11] 池子华:《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2] 池子华:《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156页。
[13] 沈敦和:《<人道指南>发刊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
[14] 《红十字会纪事》,《申报》1913年8月4日。
[15] 《中国红十字会临时妇孺留养院简章》,《申报》1913年8月9日。
[16] 《红十字会纪事》,《申报》 1913年8月23日。
[17] 《红会留养院开幕记》,《申报》1913年8月28日。
[18] 《慈善与教育》,《申报》 1914年12月25日。
民国前期慈善组织的现代化转型
——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
顾洪 袁玲
中国传统的慈善组织起源于明清之际兴起的善堂善会,偏重慈善救济,常有济鳏寡、育婴、恤嫠、施粥等举措[1]。进入近代,其“养民”救济模式既不能为受助者谋得长久生计,又不能缓解社会压力,因而备受时人指责“养而不教而无异于制造莠民”。[2]鸦片战争后,中国踏上了现代化的征程,传统的慈善组织不断调节自身以适应现代化要求。红十字会这一舶来品,“伺机”登陆中国,成为近代中国慈善组织现代化转型的领头军。
一、中国红十字会源起
1859年6月25日,亨利·杜南于意大利商业旅行时,途径索尔弗利诺,目睹了意法联军与意大利军队的鏖战,4万伤兵惨遭遗弃,“枪炮打在散落遍地的死伤者身上,脑浆在车轮下涌出,四肢断裂,人体被残害的辨认不出原来的样子。泥土混伴着鲜血,尸横遍野。”[3]亨利·杜南极为震撼,特向“文明世界”的良知呼吁呐喊,要求成立伤员救护组织,“制定一些国际准则,由一个不可侵犯的公约批准”。[4]在亨利·杜南的不断努力下,1863年国际红十字会诞生。
此时的中国处于“蒙昧”状态,对于“红十字”为何物不甚了了。有关红十字会的记载最早见于1899年《申报》“有中国妇人金氏者……遂与泰西某女医同立红十字会。”[5]甲午战争中,中国人第一次感受到红十字组织在战争救助中的不可替代作用:许多日本赤十字社社员远赴辽东进行战地救护,他们严守中立, 不分畛域,伤兵难民从中受益颇多。由此引起了中国进步士人的注意,后经孙中山、孙洤、沈敦和等人介绍,“红十字”渐被国人知晓。
1904年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宣告成立。成立之初,以战时拯伤瘗亡、平时救灾恤邻为宗旨,于日俄战争、辛亥革命中积极开展战地救护:抢救难民出险、救治伤兵、掩埋暴尸。民国肇始,中国红十字会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然近代中国天灾人祸频仍,红会积极开展人道行动为其职责所在,“原为遇有战争医救伤兵之用,近年来,宗旨日见扩充,即水旱、灾患时疫流行亦当设法拯救。是故,红会不惟于战时应尽之义务,平时亦有应救之患灾。”[6]红会善举愈推愈广,涉及施医给药、开办医学堂、参与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中国红十字会的现代化特征
(一)踏上法制化轨道
中国传统善堂善会大多为地方性组织,只有简单章程约束,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中国红十字会则不然。1912年京、沪两会统一,《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通过,为红会史上第一个正式会章,至1914年9月24日,北洋政府公布《中国红十字会条例》(共11条)[7],规定政府对红会的监督权、管理权,红会的职责与任务、红会的组织结构及人事任免。该法规为我国第一部红十字会法规,也是我国慈善组织的首例立法。为进一步贯彻条例,1915年北京政府公布了由陆军、海军、内务三部拟定的《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施行细则》,详细规定红会的各项事业、会员、议员、资产、奖励及惩罚。[8]1920年5月,形势所需,陆军、海军、内务,修订《条例》、《施行细则》。至此,民国前期我国红十字会立法已初具雏形,中国红十字会谨遵国际红十字运动原则,按照中国红十字条例实践人道主义。从其战地救护中的“公正性”可见一斑。
传统慈善机构受宗族、地域、观念的影响,亲缘、地缘及业缘色彩较浓,[9]其慈善救济范围较为狭窄,多囿于同地、同宗、同行。中国红十字会为全国性的慈善组织,各分会纵向发展至市县乃至乡镇,若灾情发生即派员前往,如胶东兵灾时济南分会派出第一、二医队出发即墨、胶州救护,救济灾民数千;辛亥湖口之战江西九江分会组织救护掩埋队赶往战地设立野战医院,救护伤兵等等。此外,红会为国际性组织,亦不分国籍开展人道行动。如1914年日本鹿儿岛火山喷发,红会捐2000元;1918年派出救护队19人,赴海参崴参加国际救护;1919年募款7700元、棉衣1500套托美国红十字会驻沪办事处携往西伯利亚,救济俄国难民;1923年成立“中国协济日灾义赈会”筹募赈灾款项,前后共募集善款17,217元,[10]救济日本震灾等。
(二)注重人才培养
中国红十字会自其成立之日积极开办医学堂、护士学校,培养近代新兴的医护人才。1908年红会首先招收10名医学生赴读德文医学堂,要求入学者“粗通英文及算学业,华文能作短简论”。红会欲通过筹办医学堂培育医学救护人才,引进西方先进技术,与国外著名医学校共同办校。于是,“民国元年,美国哈佛大学拟设分校于中国,因见本会院宇器械并剖解室等一切设备适合医学堂制度,请与合办,以成一完备之大医校,由哈佛每年补助银九万元以作经费,”[11]鉴于此,红会“力求扩充,所有医药、仪器、课程等事,均经分别添置。”[12]红十字会开办医学堂为慈善事业储备了救护人才。
与此同时,红会亦极力筹办护士学校,招收学员。要求“女性年龄十八至二十六岁,粗通文字,身体强壮,三年毕业,膳宿学费一概免收。”[13]女看护习得护理知识后即投入战场救护,1911年辛亥之役“东西女看护均系熟手,治法毋虞不速”[14],“武汉血战,伤亡极众……杨智生诸医博士暨男女看护三十余人,驰赴战地,普救两军受伤兵士及被殃人民。”[15]可见,红会开办护士学校培养护理人才以供战时救护之需,从看护人员性别中可知,女性已充当战时救护角色,可谓现代化、西方化浪潮中中国慈善事业女性参与度提高的表现。
(三)人道行动开展方式与时俱进
首先,募捐形式多样化。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经费,为筹集资金,红会运用了新式募捐手段:报刊募捐、电车广告募捐、举办义演游艺会。报刊捐募为最常用方式。自新式报纸于清末出现后,逐渐兴盛,于是红会以《申报》、《大公报》、《民立报》等有影响力的报刊为喉舌,刊登启事,报告灾情,如《申报》刊登的募捐启事可谓俯拾皆是。与此同时,红会先后自创刊物《红十字会月刊》、《人道指南》等,介绍红会人员组成、会务工作等情况。1913年上海总办事处得上海电车公司赞助,可免费在电车上悬挂募捐牌,由此开始了电车广告的募款模式。[16]义演募捐为红会筹措经费的新渠道,如1912年天津红会因款项短绌于广东会馆开办慈善音乐会,“是晚中西男女客位为之满,当晚捐款甚多”[17];李长山、高福安为募集红会经费,特地在丹桂茶园义务演戏三天,“男女座客一千四百余人,所得捐款全部捐出”。[18]此外,红会学习西方各国举办游艺会形式筹集善款,出售游艺会门票、小食,该方式形式新颖,增加了捐款人数。红十字会通过义演、游艺会等形式拓宽了筹募范围,演剧、游艺会等新式募捐方式无疑表明红会筹集善款的方式朝着现代化、西方化转变。在新闻媒体的推动下,促进了募集善款工作的开展,拓宽了灾情及赈济情形传播面,扩大了红十字会影响力。
其次,救济运作快捷性。近代中国,新式传播媒介不断涌现,红会广泛利用其快捷之效展开人道行动。民国时期红会广泛运用新式交通工具进行战场救护、社会救济,如1913年癸丑之役,南京城内伤亡惨重,被灾民困于城内,既受炮火威胁,又面临断水断粮的险境,中国红十字会知悉后立即租得英国太古洋行商船“大通号”作为红十字救护医船,运送难民于沪。“大通号”两度赴宁,救济难民出险3000余人,伤兵伤民160余人[19],此为近代慈善救护史上运用船只救护难民、伤兵的最早记载。大灾之后必有大疫,为防治时疫,红会创办时疫医院,配备专用救护车辆,“专为救护病人”[20],分文不取,若遇不能自行来院诊治者则派车接来。[21]红会运用轮船、汽车、火车等新式交通工具开展救护行动,极大地加快了救护速度,众多伤兵难民从中受益。
三、结 语
“慈善”二字,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被释为“仁慈”、“善良”,是“恩被于物、慈爱于人”之意。在古代,我国传统的慈善事业以善堂善会为依托,偏重于对受助者“养”,是一种授之以“鱼”的理念。1840年后西方慈善观念的传入,善堂善会踏上了现代化、西方化的征程。
中国红十字会诞生后,其救伤瘗亡、拯饥扶困的人道行为传承了传统慈善组织“养”的轨迹,此外,其筹办社会保障机构,开办医学堂、护士学校培养专业医护人才,与传统善堂善会大相径庭,并且更为注重对受救助者的“教”,发扬授之以“渔”的救护理念。由此可见,近代以来以中国红十字会为关照点,中国慈善组织逐渐调整自身,踏上现代化之路,由“养”而“教”,积极参与人道活动。
[1] 周秋光、曾桂林:《近代慈善事业的内容和特征探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6期 ,第121页。
[2] 高劳:《慈善事业》,《东方杂志》1915年10月号,第12页。
[3] 亨利·杜南:《索尔弗利诺回忆录》(杨小宏译),山东友谊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4] 亨利·杜南:《索尔弗利诺回忆录》(杨小宏译),山东友谊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66页。
[5] 《宸翰褒功》,池子华、严晓凤、郝如一主编:《<申报>上的红十字》第1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6] 周秋光、曾桂林:《近代慈善事业的内容和特征探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6期,第122页。
[7] 《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池子华、严晓凤、郝如一主编:《<申报>上的红十字》第1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04页。
[8] 《中国红十字会实施细则》,《政府公报》1915年10月8日。
[9] 周秋光、曾桂林:《近代慈善事业的内容和特征探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6期,第125页。
[10] 《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日本震灾概要》,《中国红十字会月刊》总第27期(1924年),第12页。
[11] 《中国红十字会总医院与哈佛合办缘起》,池子华、严晓凤、郝如一主编:《<申报>上的红十字》第2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页。
[12] 《红十字会纪事》,池子华、严晓凤、郝如一主编:《<申报>上的红十字》第1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83页。
[13] 《中国红十字会招女看护生广告》,《民立报》1912年1月27日。
[14] 《红十字会医队战地来书》,池子华、严晓凤、郝如一主编:《<申报>上的红十字》第1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页。
[15] 《急募红十字会捐款启》,池子华、严晓凤、郝如一主编:《<申报>上的红十字》第1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页。
[16] 《申报》1913年4月26日。
[17] 《音乐会志盛》,池子华、傅亮、张丽萍、汪丽萍主编:《<大公报>上的红十字》,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版,第103页。
[18] 《戏界善举》,池子华、傅亮、张丽萍、汪丽萍主编:《<大公报>上的红十字》,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版,第103页。
[19] 《红会宴劳职员记》,《中国红十字会杂志·记事》1914年第2号,第19页。
[20] 《中国红十字会时疫医院简章》,《中国红十字会月刊》1922年第7期,第18页。
[21] 《红会组织急救队之通告》,《申报》1922年11月10日。
1912至1937年天津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述略
——以《大公报》为中心
庞向南
天津红十字会是天津最大的社会救助团体,自1911年成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本文以天津《大公报》为中心,对1912至1937年天津红十字会灾害救助活动进行考察,对当代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历史借鉴。
一
中国红十字会发轫于1904年的日俄战争,初以战地救护为己任,后救助范围逐渐扩展至灾害救助等方面。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以下简称天津红会)也是如此。当灾害发生时,筹款募捐、赈灾等,不遗余力。1917年顺直水灾、1920年华北五省旱灾救助等,都是典型的例子。
(一)筹款募捐
红十字会属于非营利性的慈善机构,因此筹款募捐成为红会一大基本会务,也是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非筹有大宗款项,恐难持久”[1]。
为劝募,天津红会诸君赴戏院、茶馆登台演说,以激发社会各界的救灾热忱。[2]此外,图像可生动直观地表现灾区惨况,形成强大的视觉冲击力,从而引起民众的恻隐之心,于募赈良有裨益,因此,天津红会及时地留下影像资料以广为宣传。1917年9月5日《大公报》报道:“天津红十分会散放铜元,并摄影以作纪念。”[3]同年10月14日天津红会致电上海总会总办事处:“前承命拍照灾情像片,今已将恒利金店物华楼及各灾区皆经拍照成像。”[4]10月25日《大公报》又报道:“有照像技师沿路拍照受灾惨情,藉作纪念而动人心。”[5]为扩大宣传范围,天津红会还将拍好的照片邮寄到其他地方。如1920年华北五省旱灾时,天津红会将灾民照片寄给上海华洋义赈会,使南方同胞均得目击北方灾况,从而激发他们的救灾热忱。[6]
天津红会的劝募,得到社会各界的响应。1917 8月21日权仙捐演电影[7],10月29日天津售品总所新剧社慨演新剧三晚,将所得款项汇齐后寄给天津红会[8],当时的津埠著名演员在得知红会因办救济事业经费拮据时,热忱贡献所长演出义务戏,将票资捐给天津红会,如1928年8月,尚小云、朱素云等名角就曾暑夜挥汗,募得大洋一千六百六十三元零六分。[9]
官方在灾发后,也会给予天津红会经费上的援助,且一般都是大宗款项。1917年8月14日《大公报》报道中提及天津红会因需款浩繁,陆军部特捐洋一千元。[10]同年10月11日,大总统侍从武官赵镜波由北京来津,特到红十字会捐助赈款洋一千元。[11]10月14日,黎元洪大总统捐助红会一千元以购办米粮。[12]面对天津大水灾,民国政府特组织各院部总次长集体捐款,合计捐得5100元。[13]1920年华北发生大旱灾,天津红会电请国务院拨发助款,国务院很快给予回复,并令财政部筹款拨发。[14]天津红会言辞恳切,各政府官员、军界都统在红会仁慈义举的感召下,纷纷慷慨解囊,以尽绵力。
天津红会也通过设立募捐箱以广集社会慈善人士的善款,如该会曾于城东北角放置募捐箱,并在箱中发现无名氏捐献的十两足银一锭。也有部分善士将钱款直接捐给天津红会,其中不乏忧国忧民的巾帼。如津埠人士钱玉振之令慈在诞辰之际,因水灾谢绝亲友馈赠,并捐洋十元以作赈款。[15]1917年,大总统侍从武官赵镜波的夫人及其千金随同来津,听闻津埠水灾严重,将手带之金镯两副、金戒指四枚尽行脱下,捐入红会充作赈款。[16]红会在查放物品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善士现场捐款的义举,如《大公报》曾报道:“于西沽、于庄查放时,见有隐名氏施舍现洋四十元,当交该会(红会)散放。该会因大洋不便分布,向义涌金店兑换小洋,乃该店店东刘先生不计行情,慨然换给小洋一千角,足合十二五之数,堪称乐善好施,人有同意。又有邱先生名荣廷浙江人,旋放铜子大口六十枚,小口三十文。”[17]
外国红会尤其是美国红会及其他组织也给予了红会及时的援助。如1917年顺直水灾发生后,美国红十字会于捐助5万金元,[18]后又再捐助美金20万元。[19]另日本的一些组织经由天津商务总会转交给天津红会赈款共计日金1405元。[20]1920年华北五省发生旱灾,美红会救济会会长亲到德州办理救济事宜。该会还从东北购买大宗赈粮,由大连运到天津。[21]纽约美孚洋行对于华北旱灾捐助赈款2.5万元,并电请该行驻华总经理就近拨付,以期迅速到账并省手续费。[22]
作为分会,毕竟财力有限,况且灾区广阔,灾民众多,因此,天津红会电请总会支持,如1917年大水灾时,天津红会“惟事巨款绌,杯水车薪,难以普及,恳祈总会俯念灾黎,设法协助”[23]。11月27日,上海中国红十字会总办事处因沧县受灾甚重,特运面粉多袋由天津红会查放。[24]
另据史料所载,天津红会所筹款项中有部分为会员所缴的会费,这既是红十字会会员的义务,也是成为红会会员的先决条件。天津红会要求会员在春秋两季交纳会费,每次2元。[25]
总起来说,天津红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义务戏和电影票价收入;政府部门及人员的捐款;上海红十字总会的支持;社会贤达的捐助;其他组织的援助。天津红十字会的劝募方式主要有:娱乐公司慨助电影;知名演员及戏院发起义务戏;红会诸同志登台演讲;放置募捐箱;举行书画及其他物品售卖会;灾区图像宣传等。
正是这源源不断筹募到的善款为天津红会的救助行动提供了基本的物质前提,使其得以顺利进行灾害救助。
(二)灾害救助
随着灾害的发生,天津红会深知救民于水火之中,刻不容缓,因此迅速展开救助行动,并且声明“不论何方面,一律看待,必达到慈善本旨”[26],充分体现了红会“对于救护上本不分畛域,不分国界”的中立性。[27]如1917年水灾时,天津红会派出救生船,编号分赴各区救援,其中就专门派船赴英法德租界救护灾民。[28]灾害救助,主要体现在如下诸方面:
首先,调查灾情。灾害发生伊始,天津红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调查灾情。1917年顺直水灾发生后,天津红会举定灾区视察员分查灾区状况,并携带药品以便随时医治。[29]根据灾情,“先仅最重之村散放,如有余款,再赈次重之区”[30]。1920年华北五省旱灾爆发后,上海总会电请天津分会调查灾情,[31]天津红会很快派出了视察员出发各县,会同地方绅民勘察灾情,并每五日汇报一次。[32]红会会员在调查后,还将具体情形制成调查表及灾区地图各一份寄回红会,以便作为将来救灾的依据。[33]
其次,散放物品。灾害发后,“田园庐墓均成泽园,居民荡析离居”[34],衣食无着,温饱成为一大问题。天津红会派员携带大米、小米、大饼、馒头等食物沿路查放。也有社会贤达捐助食物交由红会发放,如1917年大水灾时邑绅严范荪特备玉面、窝头2000斤,备船请由天津红会散放。[35]另,津海关还曾将扣留赃物送与红会充赈,相应散放灾民。[36]1920年华北五省爆发旱灾,又受大米出洋影响,米加倍增,而东三省大豆丰收,大米百斤之价可购大豆三四百斤,可多活饥民三四倍,因此1920年天津查放的食物主要为大豆。[37]在物资匮乏的灾荒时期,这些物品挽救了灾民性命,减轻了灾民痛苦,给受灾人民带来了希望。
再次,安置灾民。1917年大水灾发生后,红会会员发现灾民因房屋被水淹没,无地栖身,日曛露濡,惨不忍睹。故该会会员当即置办草席、茅竹等搭盖窝棚,以便栖身。[38]也有一些灾民因房屋倒塌,无处栖身,而城内有亲族,于是红会会员就把这些灾民送到亲族处。[39]无法就地安置或无亲族投奔的,天津红会就将灾民安置在有接纳能力的其他慈善机构。《大公报》曾报道:“男子送与教养院,女子送与北马路女子家庭传习所后院住宿。该所长又派女职员二名照料一切。”[40]对于无处栖身之妇孺,天津红会特在宜兴埠设立临时妇孺留养院。到3月份时,天气和暖,天津红会遂资遣灾民,按成人4元、小孩2元发给赈款,以资回里。[41]
又次,水中救人。发现有在水中被困之灾民,红会会员也竭尽全力即时救出。[42]《大公报》曾报道:“(天津红会会员发现)左右有住房二十余间被水浸泡,房欲倾圮,实深危险,偕同巡警用小船将一切灾民救出。”[43]救人时,天津红会得到了直隶水产学校的鼎力协助,该校“教职员以及学生二十余人,每日分路出发,雇乘船只,查放食物。”[44]
随着天气渐冷,御寒也成为要解决的一大问题。1917年大水灾,进入10月份,天气转寒,美国红十字会捐募巨款,委任裴太太在美丰洋行赶做棉衣几千套。[45]12月份,天津红会会员随同上海红十字总会会员携带棉衣三千套赈恤灾黎。[46]次年1月份,俄警察局以现存旧皮袄三十五件捐给天津红会,请红会斟酌分配给灾民以作御寒用。[47]进入2月份,年关在即,天津红会加紧查放赈济品,以保障灾民可以安稳地过年。[48]
(三)掩埋尸骸
瘗亡也是红会救灾的重要职责。灾害的发生势必带来死亡,若不及时掩埋尸骸,一则无可告慰亡灵,二来很容易引起疫病流行。尤其是水灾时,“淹毙人口久置水中,恐生疫疠”[49],从而加重灾情和救灾难度。为防治时疫,天津红会派出消毒队、防疫队。如1917年大水灾,因各处暴露浮尸颇多,天津红会每日派员赴各处打捞并带药粉等物消毒。[50]对于浮尸的处理,部分由红会成员装棺掩埋,[51]另一部分则由天津红会请求督军派遣军队运赴远地埋葬,并用石灰消毒。[52]对于被大水冲毁之棺木、暴露之尸骸,天津红会拟购买义地一区,统为掩埋。[53]此外,水灾发生后,“所有淤集洼下不能通流之水日久最易发生菌虫,若不设法预防,将来疫疠难免蔓延”,红会经研究后得出的防疫之法为,如有淤水,附近居民可用石油洒散,如此能够灭菌无患。[54]此外,天津红会在1917年顺直水灾时设妇孺留养院,每日院中妇孺早晚饭添小米绿豆粥,以清内热而防疫气。[55]
二
天津红会的灾害救助亮点纷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此做一些分析。
救助中做得比较成功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如下诸方面:
其一,关注弱势群体。天津红会历来关注弱势群体,体现了其人性化的一面。《大公报》曾刊载天津妇女红十字协济会开办售品会的广告,该会售卖的原因主要是帮助穷苦人:“天津自遭兵灾以来,有钱有产业的虽然受伤,还可以过活。最可怜那些个穷苦的黎民,一天到晚难得一饱。如今又从各处来的难民很多,男的可以卖力气挣饭,那些个女人孩子们,可有什么能力,若竞指着一个男人卖力气养三五口人,众位想这一家子可能吃得饱吗?”[58]在救灾过程中,同样如此。1917年10月19日《大公报》报道:“天津红十字会英界事务所日昨查放员在孟庄查有产妇一名,无衣无食,露宿于野,其情殊为可悯,即回会报告,随经该会特派查放员携带白米数斗速至该庄赈济该产妇。”[59]11月27日又报道“本处(天津红会)收到湖南傅督军捐助旧棉絮一千四百件,现拟捐给津地六十以上老人及产妇。”[60]所有这些,无不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怀。
其二,以工代赈,教养结合。平心而论,虽然存在经费短绌、时局不靖等问题,天津红会还是竭尽全力地对灾民进行了救济与安抚。但是,在全国贫困落后的国情下,便注定了灾民困苦的厄运。明智之举,应使他们自力更生,寻到一种谋生的途径。当时已有人认识到这一点,向社会大声呼吁:“何若为之宽筹生计,俾得有自食其力之途,可免无穷之后患也。”[61]有鉴于此,天津红会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对灾民寓教于养,在救济的同时,教之以谋生的技能。当时最普遍的方法,便是将救济院改设为贫民工厂。如 1917年顺直水灾发生后,天津红会成立女子工艺传习所。[62]此外,京兆尹王子襄推行以工代赈办法,召集灾民数万人修筑马路,自京城直达汤山,除由美国红十字会资助外,又商请中国红十字会酌助棉衣数件。[63]此举不仅能够使灾民得受饱暖之惠,而且便利了交通。无独有偶,红十字总会总办事处在水灾发生后拟在沧县挖河以泄洪。[64]开办工厂也不失为一长久之计。1919年天津红会利用赈济余款开办贫民工厂,“召集本埠贫民,授以技艺,俾得自食其力,不致谋生无路,较之赈济为益尤大。”[65]
其三,公示及登报鸣谢。慈善组织的公示制度由来已久,中国古代就有“征信录”。到了近代,红会有定期开会的惯例,在救灾期间依然如此,且议程较之以往更多了报告款项用途一项并对外发布。此外,天津红会还将会员赴各灾区救护之情形“造具清册呈报”[66]。如此公示不仅能将募集物资公开化,增强民众对其的监督,以免滋生物资不尽其用的贪污腐败行为,而且通过增加透明度可打消民众疑虑,激发群众捐款捐物的热忱。对社会贤达的捐款行为,天津红会除将“捐款各大善士衔名贴于门前以便观瞻”外,也不时登报鸣谢。如1917年顺直水灾时,天津售品总所慨演新剧三晚,天津红会特登报鸣谢。[67]1928年尚小云等名角出演义务戏募集赈款,天津红会在《大公报》鸣谢:“蒙各界人士到场赞助,虽暑夜挥汗,而座位已满,豪情义举,曷胜感慰,诸艺员尤各尽所长,热忱贡献。”[68] 这种登报鸣谢的方式笔者认为能够激发社会各界为慈善事业出力的热忱。这也是值得当代红会学习借鉴的地方。
其四,红会会员精神可嘉。在救助过程中,红会会员不辞劳苦,奋不顾身,其无私奉献、见义勇为的精神实为可嘉。如1917年顺直水灾时,“查散之艰险以普乐茶园为尤甚,以其水深楼高无法出入,灾民盘聚于此,众口嗷嗷。各查放员奋不顾身,于船上挂梯由楼窗钻入,按名查放,可谓见义勇为矣。且近两日来,河水二次暴发,查放员每早七八钟出发,至晚十一钟回会稍息。”[69]难能可贵的是,“所有职员办公、车费、饭食等项均由本会备办,不动丝毫捐款”[70]。
其五,协助其他地区及组织。在救助过程中,天津红会得到了其他组织的协助。感恩之余,天津红会也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别的组织,有些时候这种帮助还是跨区域的。如1918年广东发生水灾,天津红会在津组织广东水灾筹赈会,召集职员开会讨论救助办法。[71]又1923年日本发生地震,天津分会召开紧急会议,议决通电及致函慰问,[72]并且将女校作日本服交由驻津日本领事,再由领事转寄日本红十字会,同时电询上海中国红十字总会总办事处,东京横滨现状如何,再定行止。[73]
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
首先,心有余力不足。民国以来,由于连年的天灾人祸,各省均经费短绌。在全国普遍贫困的情况下,救助的常态是“需款浩繁,杯水车薪”。面对境内衣食俱无的众多灾黎,各地政府均倍感压力,更无须说移境就食的灾民。各级地方长官对此虽无不痛心疾首,但却经常陷于“驱之不忍,赈之无力”的两难境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各省皆然,红十字会等慈善救济机关尤其如此。
其次,富户冒领赈粮。在红会办理赈务过程中,有一些富户杂入灾民队伍冒领赈粮。本来救灾就需款浩繁,查放物品的常态是粥少僧多,而一些富户竟然还冒充灾民以图自肥。1917年水灾时就发生过此类情况。对此,天津红会恨之入骨,认为“此种贪毒行为与人相食何异?”因此必要严惩不贷。具体的惩治办法为“先查明其私财,悉数充入赈捐,然后查明其丁口,按名给以最下等之赈粮。”[74]显示出人道救助的公平公正。
再次,警察阻难赈济。1917年顺直水灾之际,天津城内有的地区已得到赈济两次,而西关一隅被灾之家一直未得到赈济,原因为天津红会与西区警察署长朱夔章生有嫌隙。起初,该会曾派王姓会员前往西关勘灾,到达之后声明来意,但朱夔章不仅不予延见,反谓红会有意役使警察,且态度极其恶劣,王会员因此未能勘明西关灾情,这也导致两次施赈,而西关灾民未得丝毫的原因。警察本有辅助地方慈善的义务,而朱无故拒绝红会勘灾,致使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灾民因之同与受累。[75]
三
总起来说,在救灾过程中,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在筹款以及进行救助行动,如查放物品、派遣医疗队、防治疫病等方面都完成得相当出色,充分发扬了人道主义精神,得到了多方的表扬。如1918年陆军部奖给天津红会六至九等文虎璋,天津红会再发给各看护生佩戴,以资鼓励。[76]同年,冯国璋大总统颁给天津红会“量宏煦与”的匾额,以表彰其在1917年水灾中的贡献。[77]
救灾的成效也是可观的。现谨就《大公报》上登载的《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查放灾区日记》,对天津红会在1917年顺直水灾期间的救助情况作一初步统计,[78]红会的尽心尽力或可见一斑。
日期(1917年) |
拯救灾民(单位:人) |
散放大饼(单位:斤) |
散放馒头(单位:个) |
9月22日 |
300 |
125.5 |
2305 |
9月23日 |
30 |
100 |
4365 |
9月24日 |
450 |
|
3250 |
9月25日 |
2400 |
200 |
270 |
9月26日 |
3800 |
|
4063 |
9月27日 |
83 |
|
|
9月28日 |
1720 |
2560 |
1830 |
9月29日 |
1960 |
共2650斤 | |
9月30日 |
2500 |
共2670斤 | |
合计 |
13243 |
|
|
当然,天津红会在救助中出现的问题,如富户冒领赈粮、红会会员借机敛财、和地方相关单位没有协调好关系导致救助受到阻难等,也需要我们正视。
我国对于红十字运动的历史研究始于20世纪末,十多年来学术成果不断问世,逐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这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整体研究和断代研究,但区域研究即对于地方红十字会史的研究未能深入。因此,论者呼吁:“在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同时,区域性或地方性研究方面也要打破‘不平衡’。”[79]梳理天津红会的历史,将进一步拓展近代天津慈善史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本文的研究,对于丰富红会整体历史的研究,再现地方红会的历史来说,或不无裨益。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1] 《广筹会费》,《大公报》1911年11月19日。
[2] 《十字会劝捐》,《大公报》,1914年8月30日。
[3] 《救急会散放铜元》,《大公报》1917年9月5日
[4] 《大水灾近事汇志》,《大公报》1917年10月14日。
[5] 《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查放灾区日记》,《大公报》1917年10月25日。
[6] 《赈灾事宜汇志》,《大公报》1920年11月19日。
[7] 《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广告》,《大公报》1917年8月21日。
[8] 《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鸣谢》,《大公报》1917年10月29日。
[9] 《天津红十字会义务戏鸣谢》,《大公报》1928年8月26日。
[10] 《红十字会派员领款》,《大公报》1917年8月14日。
[11] 《大水灾近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1日。
[12] 《大水灾近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4日。
[13] 《天津水灾急赈募捐启》,《大公报》1917年10月16日。
[14] 《关于赈济灾民近闻汇志》,《大公报》1920年10月2日。
[15] 《撙节寿款助赈》,《大公报》1912年8月31日。
[16] 《大水灾近闻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1日。
[17] 《天津大水灾近状》,《大公报》1917年8月12日。
[18] 《美红十字会义举》,《大公报》1917年10月24日。
[19] 《关于筹赈之种种(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28日。
[20] 《红会谢赈》,《大公报》1917年12月23日。
[21] 《赈灾事宜汇志(节录)》,《大公报》1920年11月23日。
[22] 《赈灾事宜汇志(节录)》,《大公报》1920年11月23日。
[23] 《救灾助赈之要电》,《大公报》1917年8月15日。
[24] 《关于筹赈之种种》,《大公报》1917年11月27日。
[25] 《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广告》,《大公报》1912年2月3日。
[26] 《红十字会开会纪》,《大公报》1920年7月16日。
[27] 《红会董事会议记》,《大公报》1920年7月22日。
[28] 《关于筹赈之种种》,《大公报》1917年10月21日。
[29] 《关于赈济灾民近闻汇志》,《大公报》1920年10月4日。
[30] 《办理徐赈》,《大公报》1918年1月6日。
[31] 《总会电请调查灾区》,《大公报》1920年9月26日。
[32] 《关于救灾事务之汇志(节录)》,《大公报》1920年10月7日。
[33] 《赈灾中之近闻汇志》,《大公报》1917年10月17日。
[34] 《天津水灾详记》,《大公报》1917年8月8日。
[35] 《邑绅慈善》,《大公报》1917年10月2日。
[36] 《获脏充赈》,《大公报》1917年12月23日。
[37] 《关于灾务近闻汇志(节录)》,《大公报》1920年10月6日。
[38] 《天津大水灾近状(节录)》,《大公报》1917年8月12日;《水灾救急会报告书》,《大公报》1917年9月2日。
[39] 《红十会掩埋浮尸》,《大公报》1917年10月8日。
[40] 《关于水灾之种种(节录)》,《大公报》1917年8月19日。
[41] 《津红会资遣灾民》,《大公报》1918年3月26日。
[42] 《水灾救急会报告书》,《大公报》1917年9月2日。
[43] 《关于水灾之种种(节录)》,《大公报》1917年8月19日。
[44] 《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查放灾区日记(续)》,《大公报》1917年10月13日。
[45] 《大水灾近闻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7日。
[46] 《施放棉衣》,《大公报》1917年12月24日。
[47] 《红会谢赈》,《大公报》1918年1月8日。
[48] 《红会放赈》,《大公报》1918年2月3日。
[49] 《大水灾近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4日。
[50] 《大水灾近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4日。
[51] 《红十会掩埋浮尸》,《大公报》1917年10月8日。
[52] 《大水灾近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4日。
[53] 《大水灾近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1日。
[54] 《大水灾近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22日。
[55] 《防疫事宜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8年1月22日。
[56] 《大水灾近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3日。
[57] 《大水灾近事汇志(节录)》,《大公报》1917年11月10日。
[58] 《天津妇女红十字协济会开办售品会广告》,《大公报》1912年5月27日。
[59] 《关于筹赈之种种(节录)》,《大公报》1917年10月19日。
[60] 《关于筹赈之种种(节录)》,《大公报》1917年11月27日。
[61] 《时评·安插难民方法》,《大公报》1918年4月11日。
[62] 《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查放灾区日记(续)》,《大公报》1917年10月13日。
[63] 《实行以工代赈法》,《大公报》1917年11月21日。
[64] 《准备挖河》,《大公报》1918年1月18日。
[65] 《贫民工厂之计划》,《大公报》1919年6月1日。
[66] 《红十字会之热心》,《大公报》1917年10月15日。
[67] 《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鸣谢》,《大公报》1917年10月29日。
[68] 《天津红十字会义务戏鸣谢》,《大公报》1928年8月26日。
[69] 《红十字会之热心》,《大公报》1917年10月15日。
[70] 《水灾救急会报告书》,《大公报》1917年9月2日。
[71] 《红会筹款之省令》,《大公报》1918年12月28日。
[72] 《红十字会消息汇志》,《大公报》1923年9月7日。
[73] 《红十字分会开会纪事》,《大公报》1923年9月15日。
[74] 《严惩冒领赈粮》,《大公报》1917年10月27日。
[75] 《灾民未蒙赈济之波折》,《大公报》1917年12月11日。
[76] 《奖励红会》,《大公报》1918年1月6日。
[77] 《京畿水灾善后处纪事》,《大公报》1918年2月26日。
[78] 《中国红十字会天津分会查放灾区日记》,《大公报》1917年10月13、14、18、19、21、22、23、25、26日。
[79] 池子华:《关于深化红十字运动研究的几点构想》,《史学月刊》2009年第9期。
1927至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管控
徐文娟
自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至全面抗战爆发前是中国红十字运动史上的“适应与变革”时期。期间,南京国民政府对红会的影响和控制不断增强,至1933年6月《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颁布,红会完全成为官方事实上的附庸机构。本文意在对南京国民政府如何影响和控制红十字会进行初步探究。
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大家庭中的一员,遵循《日内瓦公约》,以博爱为怀,秉承人道宗旨从事救护、赈灾、施医等慈善事业,声名远扬。然据1864 年《日内瓦公约》之规定,“各国红十字会必须以得政府批准辅助军医卫生勤务为承认其正式成立之主要条件”[1],暗含红会的半官方性质。当然,红会从事人道主义行动中,因场地、资金、运输等问题需要须寻求政府帮助。尽管如此,一直以来红会以“民间社团”自居,正如胡兰生所言“中国红十字会自1912年改组后,具有纯粹民主社团之性质。其章程虽向政府备案但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拟定并通过后生效,其监护人名誉总裁虽为大总裁,但会长,副会长均为全国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之常议会所选举,选举产生之会长副会长,亦不过请政府核准任命而已。”[2]然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断强化对中国红十字会的管控,并在1933年6月《颁布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使红会成为官方事实上的附庸机构。在此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其中主要手段分述如下。
一、以慈善之名介入红会事务
1927年,因北伐战争救护中表现消极,与人道宗旨不符,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特成立“彻查上海红十字会委员会”,表示“为红十字会历年积弊太深,并此次前方救护工作,不但不予协助,竟敢置若阁闻,殊失创办红会宗旨。”[3]此次彻查使南京国民政府得以介入红会会务,有悖创办红会的宗旨不过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借口,其最终目的意在控制红会。
“彻查”后,南京国民政府屡以开展慈善活动干预红会事务。南京国民政府以红会慈善特质,通函红会积极募捐赈灾。如1930年华北、西北五省遭遇大灾,南京国民政府特函红会,指出“贵会办理慈善、救济灾荒成绩昭著,为社会所钦仰,应请贵会连同出面参加组织中外混合委员会筹募振款,以救灾黎。”[4]笔者以为,此举为南京国民政府借红十字会慈善特质要求其赈灾,一方面干预红会救济行动,一方面展现国民政府普世救人形象,实现“双赢”之效。
除此之外,以红会为国际性慈善组织为由,国民政府在管理上给予“特殊”待遇。为监督红会,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发函称“中国红十字会既已办理救护,协助振灾、施疗等为事业,自系慈善团体之一种;所办各事,虽有时不以国境为限,但不得谓系国际法团,在未另定关于红十字会法规以前,应依监督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法规,受主管官署监督。”[5]由此不难发现,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强调红会慈善特性,在专门条例未定之前要求其接受主管官署监督,另一方面因其具有国际性将为红会量身制定管理条例(亦即之后的管理条例)。
国民政府以慈善为名,于红会开展人道行动中干预红会,于管理条例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红会纳入内政部,无不体现国民政府控制红会之用意。
二、借《日来弗红十字条约》加以干预
《日来弗红十字条约》即1906 年7 月6 日颁布的《日内瓦改正红十字条约》(日来弗即日内瓦的最初译名,《日来弗原议》是指《1864年8月22日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通称《日内瓦公约》)共9 章33 款。条约主要规定战时交战双方对伤病及红十字救护人员机构应承担的保护责任,要求各会员国尊重红会神圣性,不得滥用各种标识从事红会事业之外的各种活动。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成员之一,中国红十字会应遵循《日来弗红十字条约》规定,首先须得本国政府认可,然后才可得到瑞士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1912年1月15日中国红十字会获得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正式承认。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为强化对红会的控制,一方面要求红向国府备案,借此以官方身份介入红会,另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援引《日来弗红十字条约》的相关规定,对红会施加影响,使红会民办性质不断弱化官办性质逐渐突出。
一则征求会员向国府备案。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援引《日来弗红十字条约》之规定,致函中国红十字会总办事处,要求红会将主要会员情形及其最近会议状况告知南京国民政府,将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暨常议会议长、议员及财产委员顾问、理事等的姓名、籍贯、年龄、职务、履历、暨选聘入会年月、通讯住址分别列表送内政部备案,并将最近会员大会何时举行及有何议决案件详细见复以备查考[6]。以此干预红十字会的人事安排。
二则滥用红十字标志,影响红会形象。近代中国战祸频仍,滥用红十字标识现象泛滥,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按照《日来弗红十字条约》发布政令,禁止滥用红十字标记,保护各地红十字分会,因为滥用红十字标记影响中国形象,容易“贻外人之口实,影响国际,至重且巨。”[7]值得玩味的是,永泰红十字油商标的查禁一事引起争议。总会指责永泰红十字油商标为非法,特委托律师致函永泰公司,言明其违背《日来佛红十字条约》并予以警告,希望其取消红十字标记,永泰公司却拒不接受,声明其商标曾在国民政府注册,总会不得已去函工商部,工商部始通令全国取消永泰红十字油。可见,永泰红十字油商标为政府授权。国府一边高呼保护红十字标识,一边却利用红十字标志,获取利益,影响红会形象。
此外,近代中国战乱不断,各地分会难免受到冲击。如商丘分会曾数次被来往各军占领,使得商丘红十字分会办公无地,不得不函请转令各军嗣后不得再行占驻。针对上述情形,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特发布政令:“查红十字会,为国际慈善法团,东西各国对于本国红十字会之发展,多由政府加以提倡,民众信仰,遂觉风从草偃,故能于最短期间收至巨之效果!务祈贵政府体念时艰,转行省内各机关相助为理,并通令各县长一体妥为保护,以坚人民之信仰,俾中国红十字会得充量办理慈善事业,以为收拾天灾人祸之补助。”[8]国民政府言明政府提倡红十字会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指出政府应借助红会以赈灾救灾。由此不难理解南京国民政府欲借保护红十字之名以笼络人心,维护其统治目的。
三、直接干预红会会务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致函中国红十字会,要求整顿红会会务,修改章程,并责外交、内政、卫生三部调查委派专员进行监督。然此次整理,虽由官方介入,依旧顾及到红会“国际性社会救济事业之团体”性质,“该会系慈善关系,且所有会内一切事务均由会员分配办理,对于如何整理,该会拟日内召集本埠各会员开会讨论进生整理计划。”[9]南京国民政府要求红会改革,无疑意在淡化其“民办”性质,强化“官方”色彩。
1930年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临时大会,决议修改红会章程,特成立修改会章委员会并数次召开会议,最终通过章程。值得注意的是,《章程》“第一条本会为法律之社团法人,应改为国际之慈善法团”,第五次会议在章程中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之慈善法团并将中国红十字会定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简称中国红十字会。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10],而“法团”仅仅是“旧时为政府所承认的群众团体的通称”[11]。简而言之,慈善法团即南京国民政府承认慈善团体,相对于国家授予权力并保护其利益的社团法人而言,慈善法团需受政府监督,它仅仅是政府承认的群众团体,其对政府的依赖性强,独立性弱。红会社团性质及其名称的修改,体现南京国民政府对红会干预力度的增强。此次整理为1933年中国红十字会由内政、卫生、外交三方共同负责埋下伏笔。
更有甚者,国府干预红会经费。中国红十字会的资金主要来自该会基金、政府补助金、会员会费、经募款项、该会所有动产、不动产及利润。早在1927年“彻查”大会上,杨杏佛便建议:凡在国民政府服务官员,槪助月薪十分之一,为红会救济费用。[12]此举虽有利于增加红会会费,但笔者以为,这更有利于南京国民政府干预红会经费,笼络人心,毕竟红会资金主要来自于捐款,会费仅占1%。这一倾向于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改组赈务委员会一事上表现更为明显,国府规定:赈务委员会隶属行政院,办理各灾区赈务事宜。可见,赈务委员会是一个官方机构,其意图凌驾于各民间慈善机构,统筹办理各灾区赈务。南京国民政府意在红会内部设立筹赈处,虽经常议会同意,但最终以王一亭、虞洽卿辞职而告终,虞不赞成红会内附设筹赈处,“筹赈并不反对,但不能把筹赈处设在红十字会内。致将红会每年之收入捐款,完全被筹赈处支用,开销激增,来源告竭,数十万基金,不数年间,必当提取净尽。届时点金乏术,红会非实行倒闭不可。”[13]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借筹赈处干预红会资金的尝试没能成功,但仍可见其干预红会资金的别有用心。
1927至1933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屡次以官方身份介入中国红十字会。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以红会在北伐战争救护中表现消极为由彻查红会,使其以官方身份干预红会成为可能。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借《日来弗红十字条约》,对红会施加影响,以期增强红会官方色彩;同时,直接干预红会会务,整顿红会,修改红会章程,将红会由“社团法人”变为“慈善法团”,并更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直至1933年6月《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颁布,中国红十字会成为官方事实上的附庸机构。
[1] 胡兰生:《红十字会的性质与任务》,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9页。
[2] 胡兰生:《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历史与工作概述》,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编《中国红十字会历史资料选编(1904—1949)》,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0页。
[3]《彻查红十字会昨日集会》,《申报》1927年8月14日。
[5] 《中国红十字会应受地方官署监督》,《江苏省政府公报》1930年 第561期,第2页。
[6] 薛笃弼:《函中国红十字会总办事处:请将日来佛条约等项分别详复由》,《内政公报》1928年第4期,第209—210页。
[7] 《令取缔滥用红十字标记》,《江苏省政府公报》1929年第144期,第2—3页。
[8] 《民政:令保护及协助中国红十字会》,《江苏省政府公报》1929年第173期,第35页。
[9]《整顿中国红十字会》,《申报》1929年11月5日。
[10]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
[11]《汉语方言大词典》第3卷,中华书局,1999年4月版。
[12]《彻查红十字会昨日集会》,《申报》1927年8月14日
[13] 《红十字会昨开会欢迎虞洽卿视事》,《申报》193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