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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8-22 10:09:39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中国红十字报》刊登《1899-1949:国际人道法在华传播与实践》

2017年823日《中国红十字报》发表袁灿兴的《1899-1949:国际人道法在华传播与实践》一文,全文转载如下:

 

在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出现后,一系列涉及国家之间事务的国际规则被制定。而在欧洲大国争雄的过程中,战争的残酷使得人们去思考,从而制定出了以限制过度杀伤性武器,保护战地伤病兵,给予俘虏人道待遇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形成之后不久,就在近代中国得到传播与实践。

 

清政府开启认识世界的新窗口

在创办中国红十字会,传播《日内瓦公约》之外,清末中国也签署了海牙公约,并在国内加以传播。

1899年,经俄国沙皇发起,荷兰政府邀请,有26个国家派出代表到海牙参加保和会(Hague Peace Conference),各国所派文武官绅合计101人。应荷兰公使克罗伯之邀,清廷于1899年4月15日,派遣代表团与会。

第一次海牙保和会上形成三个条约与一个声明文件,分别是“和解公断条约、陆地战例条约、推广日来弗原议行之于水战条约、禁用猛力军火声明文件”。中国“除第二股陆地战例条约毋庸画押外,其余各约及声明文件,均一并从众画押”。

晚清对第一次海牙保和会的参与,体现了清政府对国际关系的新认识。在以不平等条约为基本框架的近代中外关系中,国际法所起的作用无疑是有限的。但国际法毕竟为清政府提供了重新认识世界的新的窗口,对清政府处理国际关系不无指导意义。

第一次保和会八年之后,1907年,经美国倡议,俄国响应,1907年6月15日在荷兰海牙召开第二次保和会。与会凡45国,其中欧洲20国,美洲20国,亚洲有中国、日本、暹罗、波斯、土耳其等5国参加,总计赴会者约260人。清外务部与海军处、陆军部会同,“将该十四约详慎考核,除与我国无甚利益,势难实行条约六件,拟请暂时毋庸画押外,其他各约,均予以签署”。

1899年至1909年,清政府先后参与两次海牙保和会、签订系列公约,并完成了加入保和会与国际红十字会。两次保和会的参与,开启了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签订国际条约、加入国际组织之先河。

清政府参与1899年海牙保和会,引入海牙法体系,其主要考虑还是希望借助参与国际会议,签署国际公约,摆脱外交上的被动局面。而清廷在签署海牙法体系条约时,也有诸多考虑,对一些条约如《海牙陆战规约》就持保守态度。

至于海牙法体系,其在国内如何传播,如何实践,此时清政府尚未给予足够重视。

 

甲午战争中红十字会被国人重视

与海牙法体系在华传播实践的冷清相比,日内瓦法体系在华的传播与实践则相对热烈。

《日内瓦公约》很早就在中国得到传播。1874年,英国人在上海创办的英文报纸《字林西报》就有对《日内瓦公约》及红十字会在战地救护中作用的介绍,《申报》曾将该文翻译成中文后刊登。

《字林西报》认为,日本与中国将来必然会爆发战争,而两国均忙于购置军舰、扩充军力,对于战场救护却少有考虑。一旦爆发战争,则战场上无人救护的将士必将处于极为悲惨的情况。但《字林西报》就《日内瓦公约》与红十字会在战地救护中作用的介绍,在当时影响不大。

红十字会在华沉寂数年之后,直到甲午战争时才被国人所重视。甲午战争时,“有中国妇人金氏者,前在美国习医,至此适卒业而归,遂与泰西某女医同立红十字会,更得奥国总领事相助为劝募诸各善士,集得洋银三千元,受伤者遂医药有资,渐渐痊愈。”事后光绪帝亲书“恒乐慈善”四字,以示褒奖。

同样也是在甲午战争中,日本“赤十字社”出入战火之中,救济伤兵,给中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日本是东方最早批准《日内瓦公约》并建立红十字机构的国家。

日本赤十字社在战争中的表现让中国人深感震撼,在中国创办红十字会的呼声此起彼伏。1897年的《译书公会报》公报,对日本红十字事业作了介绍;1898年《时务报》,对法国红十字会作了详细介绍;同年的《广智报》《岭学报》等,也对西方各国的红十字会事业作了宣传,并呼吁创办中国的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在日俄战争炮火中诞生

1904年2月8日,日俄战争爆发。东三省同胞惨遭兵燹。沪上各界绅商,借鉴1900年组织救济善会赴京进行难民救济工作的先例,决定集资创设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在拟定的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章程中,已经融入了1864年《日内瓦公约》的诸多内容,如向日俄两国领事声明,本会援泰西红十字会例,名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专以救济该省被难人民为事,请予以保护。并事先制好红十字会旗,缮写俄日两文。

除沪上绅商积极行动外,清政府也暗中支持红十字会的成立。早在日俄战争爆发之前,清政府就开始考虑如何在战争中救济难民,但清政府在此次战事中声明中立,不便直接出面从事救助难民。此时清政府想到了红十字会,希望创办红十字会,借助其中立地位而在日俄战争中从事救济工作,但中国却又一直未曾批准《日内瓦公约》,就是创办了红十字会,一时也难获交战国认可。无奈之下,只能先以国际合办的方式,以急东北战地救济工作之需。故而清政府授意在上海的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会办电政大臣吴重熹等,“转商寓沪英、法、德、美各官商,合办红十字会。”经沈敦和与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发起,由吕海寰、盛宣怀、吴重熹等约集上海官绅与英、法、德、美等国驻沪机构代表商议,经他们同意之后,由五国合办红十字会。

对于红十字会的名称,简明章程中指出:此会系中、英、法、德、美五中立国联合倡办,由中国政府知照两战国政府,转告战国军队将帅士兵,其名曰“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这样,在1904年3月10 日(阴历1月20日)成立了上海万国红十字会。

1864年《日内瓦公约》开启的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自清末传入中国后,发展壮大于其后的中国历史之中,在战争救护、救济灾荒、赈济难民、社会援助、医疗事业等诸多方面,均起着积极而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红十字会自辛亥革命以后,积极投身于历次战争之中,从事战地救护。中国红十字会还通过各种媒体,广泛传播国际人道法各公约。

 

红十字会在抗战中发挥重要作用

到了北洋政府时期,虽然政府更迭频繁,军阀混战,这期间国际人道法却得到了较好的传播与实践。就海牙法体系实践而言,一战中,中国先是据国际人道法处理各国经华采购物资,接济在西伯利亚德奥等国俘虏。又对从西伯利亚出逃至中国的德奥俘虏加以收容,并给予人道待遇。中国红十字会也积极行动,先后参与了德日青岛战事中的战地救护,帮助被困在俄国境内的华侨归国等行动。由于北洋政府对民间团体控制相对不足,中国红十字会获得了较大活动空间,积极利用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广泛传播《日内瓦公约》,获得良好效果。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政权初期,对国际人道法的传播与实践并不卖力。至全面抗战开始后,国际人道法才受到重视。中国红十字会与南京国民政府达成妥协,成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护总队部。救护总队部组建后,先后三迁,最后扎根于贵阳。在长期抗战中,救护总队培养医护人才,从国际上争取医药援助,组织车队输送物资与伤病兵,派遣救护队奔赴各个战区进行救护,指导前线野战部队卫生防疫,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

南京国民政府采用了多种传播手段,面向军民进行“优待俘虏”政策的传播。南京国民政府也给予日俘优待,其设在贵州镇远与陕西宝鸡的两个日俘收容所,获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好评。但南京国民政府在国际人道法执行过程中“矫枉过正”,如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努力保证在华日本俘虏、侨民的粮食供应,而大多数中国民众却仍在饥饿边缘。为了日本俘侨的集中遣返,竟动用全国的交通力量,以至于影响到经济发展。

总地说来,虽有挫折,国际人道法还是在近代中国得到传播、实践,在近代中国的人道主义事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签署后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际人道法在中国的传播与实践掀开了新的一页。

(作者:袁灿兴 系上海红十字运动研究会成员、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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