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

  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 http://www.hszyj.net/
友情支持:同程旅游 
[专题研究] << [观察思考] | [焦点透视] >> 
 发布日期:2012-6-30 10:04:40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工作初探

王慧敏

    志愿捐献遗体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它对提高疾病的诊断率,发展医学教育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尸解率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医学水平,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开展志愿捐献遗体,是红十字会“生命工程”的内容之一。本文就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工作为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遗体捐献的意义

遗体捐献可分为部分器官捐献和整体捐献两个方面。捐献器官的如角膜、眼球、脏器、皮肤、骨髓、毛发等;捐献整体的指是无条件地将遗体捐献给医疗科研单位,供病理解剖或制作标本。捐献器官、遗体乃是拯救生命、造福人类之举。

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目前因角膜病致盲的患者有400多万人,角膜移植可使90%的盲眼复明。[1]而一具遗体捐献的角膜至少可以使两个盲人重见光明。即使不能做到移植的遗体,作为病理解剖用,价值也是无限的。[2]同时,遗体捐献还可以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移风易俗、丧事新办的文明新风。遗体捐献的意义之大,不言而喻。

“国外遗体捐献率高达30%80%[3]。并且“一些医学发达的国家十分重视尸体解剖,有些国家甚至把尸体解剖作为一项必须的死亡处理事项”[4]。相对而言,中国遗体捐献率落后许多,这其中除封建迷信思想和传统孝道的根深蒂固、缺乏统一的遗体接收机构或部门及立法不完善、商品经济观念的负面影响、公民观念的缺失等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外,情感因素也不容忽视。“情感因素包括处理遗体方式、纪念死者方式、受益者的态度、社会舆论导向”[5]遗体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价值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在解剖教学过程中,医生或师生对待尸体的态度和使用方式。调查发现“如今的一些医学生,甚至个别医生或教师对人体标本的尊重意识非常淡漠。如在解剖过程中言语不严肃,拿尸体的形态开玩笑,对尸体评头论足,不按操作程序,心不在焉,甚至动作粗鲁或轻佻等”[6]。这些不人道的行为表现在解剖尸体过程中,反映出尊重人体尸体观念的淡漠,成为阻碍遗体捐献的一个主要原因。所有这些,说明遗体捐献事业任重而道远。

                                                二、苏州遗体捐献工作的缘起

苏州市的遗体捐献工作始于1986年。创立了苏州医学院寄生虫教研室、第一个发现江苏省东台县有钉螺及血吸虫病人、为江苏省血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的杨汝杰教授,在深受肺癌折磨之痛时,依然牵挂医学教育事业,立下遗嘱捐献遗体作为医学教学之用。“在20年前,教授的义举可以说是破除陋习、开风气之先的壮举,具有很好的模范感召作用”[7]。此后遗体捐献工作一直处于自发的缓慢发展状态。

19901991年,沧浪区文教科退休职工宁国昌曾先后四次写信给苏州市红十字会,他要求“天年后将遗体献给苏州医学院或市卫校”[8]1991年苏州建文包装印刷厂退休职工王洁曾先后两次写信给苏州市红十字会,希望“死后将遗体奉献给医学科学事业”[9]。但均因“条例未定”[10]而未能实行。

随着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遗体捐献工作不断迈出新的步伐。上海市红十字会自1986年开始开展自愿捐献遗体工作以来,在各界人士的支持下取得显著成绩,200131,《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颁布实施。[11]“许多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沈阳、太原、广州、重庆等地的红十字会都在开展人体器官和遗体捐献的宣传、登记工作”[12]。基于此,2001年,苏州市红十字会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了调研论证,并邀请市卫生局、苏州大学医学院派员赴南京市红十字会学习经验。常熟市红十字会率先进行试点,即有10位市民报名志愿捐献遗体。常熟市红十字会的成功试点说明遗体捐献是必要的、可行的。随后,苏州市红十字会将遗体捐献工作列入工作议程

                                               三、制订实施办法——遗体捐献工作的保障

关于遗体捐献,国家还未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开展遗体捐献工作时,使得遗体捐赠双方权利和义务往往难以界定。同时,缺乏法律规范也将不少的志愿捐献者挡在门外,他们因没有立法而心存顾虑,担心遗体捐献后不能真正用于医疗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此外,如捐献者与接收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却又反悔,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为规范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满足遗体和器官捐献志愿者及其家属的要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2006925,由苏州市红十字会起草,经市政府召集法制办、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参考省内外其他城市做法,以苏府[2006]116号文件印发了《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它对遗体捐献的概念做出界定,明确了遗体捐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对遗体接收单位对遗体使用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遗体捐献是指:一是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二是生前未表示捐献遗体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全部遗体或其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13]。它的施行,标志着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工作的规范化,体现了红十字会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也反映出苏州市的文明与进步。该办法实施以来,市民踊跃报名捐献遗体。

                                                四、遗体捐献工作的开展

首先,成立“遗体捐献志愿者委员会”,调动捐遗志愿者的力量,落实各项具体工作。遗体捐献工作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要进行宣传、捐献志愿者的咨询、报名登记等一系列繁琐的工作,工作量大是可想而知的。为此,20064月,苏州市红十字会成立了“遗体捐献志愿者委员会”,成员们排班值日,上门登记,走访捐遗志愿者;编印简报,宣传捐献遗体的政策、流程、国内外动态和感人事迹。

2007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苏州市红十字会对“遗体捐献志愿者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对其规范管理并逐步将这一工作向各县级市深入,举办组长及骨干培训班,提高工作水平;组织观摩医学院标本室、告别室,开展联谊活动;同时,捐遗志愿者们互相关心帮助,对生活困难、体弱多病的同仁捐款资助。同时,将已报名的的志愿者按照不同片区划分为5个片16个小组,每组设正副组长,这样,在能让志愿者保持联系为下一步的捐献工作做准备的基础上,又能起到宣传作用。

其次,在苏州市政府的支持下,2007419,市红十字会在苏州大学医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遗体捐赠纪念网开通、苏州市遗体捐献接受站、遗体捐赠志愿者纪念标志揭牌和集体悼念成功捐献遗体志愿者仪式。首个遗体捐献接收站和捐献遗体告别厅正式挂牌运作;为了能让志愿者家属有一个可以缅怀亲属的平台,市红十字会建立了“捐献遗体纪念园”网站,实现对捐献遗体者的网上悼念。[14]20062月,由市红十字会、市广播电视总台、海维视眼科、豪克眼镜有限公司、六六视觉有限公司、零距离有限公司共同倡议发起作为苏州市红十字会“善”字救助计划系列之一的“明善”救助计划正式实施,该计划以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为主要任务,积极开展以护眼为内容的各项公益活动,并于20096月成立全国地市级首家眼库——苏州市红十字会明善眼库,截至20107月,成功捐献角膜3人,成功移植2人。[15]

再次,通过多种方式宣传遗体捐献。2006年,市红十字会制作了一辆不锈钢宣传车,定期在观前闹市区开展遗体捐献宣传20多次;2007年在电视台播出捐遗新闻35次,在报纸发表捐遗文章25篇;编印《遗体捐献简讯》9期,反映志愿者们的心声。[16]同时,为推进遗体捐献工作,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志愿者进行走访慰问。

随着组织、宣传工作的开展,苏州市的捐遗队伍迅速增长,截至20112月,全市报名捐献遗体累计1180人,成功捐遗累计达到122人。[17]全市遗体捐献志愿者包括各个阶层,有离退休人员、知识分子、工人、农民和个体户及学生[18]。与此同时,还涌现出一批工作成绩优秀的先进个人,如动员20多人捐遗的优秀归国华侨张若秋;动员全家11人捐遗的曹继英;骑小三轮车天天宣传捐遗的残疾老人蔡若秋;动员多名退休局级干部捐遗、工作细致的退休干部盛云鹃等。

“志愿捐献遗体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既倡导移风易俗,又行善造福,树立社会新风,同时也可以在生命历程的最后一站为医学科学事业做出最后的奉献”[19]。但遗体捐献困难重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业,可喜的是苏州市在这项工作中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相信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这项事业会取得长足发展

                                                                                           (作者系苏州市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1] 骆钢强:《不与活人争利,不与死人争地》,《中国红十字报》2001413

[2] 孙柏秋主编,池子华、杨国堂等著:《百年红十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58559页。

[3] 陈海英:《我国遗体捐献的局限性问题分析》,《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年第3期,第13页。

[4] 柏宁、孙福川、岳长红:《我国遗体捐献现象及其制约因素的研究》,《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第4期,第59页。

[5] 金红、李伦、刘铭等:《尊重人体尸体:人体解剖教学的伦理原则》,《医学与哲学》2006年第3期,第33页。

[6] 金红、李伦、刘铭等:《尊重人体尸体:人体解剖教学的伦理原则》,《医学与哲学》2006年第3期,第3334页。

[7]《苏州大学医学教授死后所捐遗骨站立讲台20年》,《现代快报》2006417

[8]《宁国昌第一封信》,苏州市红十字会档案资料,1991长期”14,第1页。

[9] 《王洁同志捐遗信》,苏州市红十字会档案资料,1991长期”14,第9页。

[10] 《宁国昌第一封信》,苏州市红十字会档案资料,1991长期”14,第1页。

[11] 孙柏秋主编,池子华、杨国堂等著:《百年红十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60561页。

[12] 孙柏秋主编,池子华、杨国堂等著:《百年红十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60页。

[13] 郝如一、池子华主编:《苏州红十字会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14]《苏州有了首个遗体捐赠接收站》,《江南时报》2007420

[15] 明善心官方网站:《明善大事记》,http://mingshancn.com/?p=2&a=view&r=28201199

[16]《苏州市红十字会2007年工作总结》,苏州市红十字会档案资料,2007永久

[17] 名城新闻网:《苏州遗体捐献志愿者逾千人 传统观念仍难撼》,http://xw.2500sz.com/news/szxw/mcbd/shxw/2011/2/25/824507.shtml2011225

[18]《苏州市红十字会2007年工作总结》,苏州市红十字会档案资料,2007永久

[19]《上海市市委书记黄菊给上海市红十字会的信》,《中国红十字报》1998515

 365Key 新浪ViVi 搜狐狐摘 和讯网摘 天极网摘 POCO网摘 igooi-it网摘 亿友响享 博采 打印 】【 收藏 】【 推荐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暂无  ·暂无
[理论园地]
[目录]
[历史研究]
[观察思考]
[他山之石]
 评一评
正在读取…
  笔名:
  评论:
   
【注】 发表评论必需遵守以下条例: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置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Copyright ©2005-2006 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
Powered By:EliteArticle System Version 2.20
网站备案中